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有人说2007年是社会法立法年,的确不错。这一年不仅颁布了备受关注、饱受争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而且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此外,《社会保险法》也正式进入了立法程序。
毫无疑问,无论是《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是同年颁布的《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似乎都没有《劳动合同法》引起的争论大,给社会带来的影响深刻。
考察半年多的劳动实践,《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主要成绩有:
首先,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上升,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明显改善。大部分企业改变以往一年一签甚至一年两签的做法,与劳动者签订为期3—5年的中长期劳动合同,甚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长期化已逐步成为主流形式。其次,企业用工管理理念转变,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大多数企业积极适应《劳动合同法》的新要求,用工管理模式开始从粗放型管理向以人为本、依法规范、以制度管人的新型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转变。第三,滥用试用期、违约金以及劳务派遣等不良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第四,企业建立工会的积极性提高。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等都需要工会发挥积极作用,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建立工会的积极性有所提高。第五,社会保险参保率上升。第六,劳动者维权意识提高,劳动纠纷增加,劳动者权益保护程度提高。
然而,《劳动合同法》在制定、颁布,乃至实施过程始终伴随着不同的声音,夹杂着质疑、误解,甚至故意曲解。事实上,《劳动合同法》与以往的劳动合同制度的最大区别在于违法责任的具体化和严厉化、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适当纠偏。这样一部法律对于用人单位的影响到底有多大?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初,我与大多数学者持同样的观点,即这部法律的实施主要对以往违法用工企业影响比较大,但对于合法经营企业来说,并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因此这不会影响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然而,随着反对声音的高涨.升级,怀疑这部法律的学者逐渐增多,甚至《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面临威胁的时候,我不得不反思以前的观点。
就比较法而言,《劳动合同法》并不比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更对劳动者“友好”,就具体内容而言,《劳动合同法》也主要继受了《劳动法》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比较成熟的制度,为什么这样一部法律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论,遭遇用人单位如此强烈的反对呢?我认为,主要的原因有:首先,《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的确提高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我们必须承认的现实是,在《劳动合同法》之前,我国的相关劳动法律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贯彻,违法用工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因此,从用工成本的角度讲,《劳动合同法》的影响是全面的,深刻的。其次,从理论上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解除,也可能终止,但与以往的短期劳动合同相比,毕竟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自动终止还是不一样,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仅需要正当理由,而且稍有不当还要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况且,终止劳动合同也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也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最后,真正导致《劳动合同法》遭遇激烈反对的应该是经济环境的变化。产业结构调整、人民币升值、国际范围内经济发展速度放慢,以及我国土地成本提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不收费对于仲裁案件的刺激等等,都会影响到企业,尤其是外贸企业的发展。面对如此严重的单个企业无法改变的客观形势,《劳动合同法》成为“替罪羊”并非偶然。
当然,不可否认,《劳动合同法》在贯彻实施过程中的确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首先,《劳动合同法》实施近一年来,从各方反映的情况看,对法律的误解、误读现象比较严重。
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尤其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误解。有些劳动者认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影响其自由流动,因此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相当部分的用人单位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解除、终止,是铁饭碗,是终身合同,一定会增加用工成本,认为这部法律是单纯保护劳动者的等;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些劳动者以为只要不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获得双倍工资,一年后还可以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此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其次,《劳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明确,有争议,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是这里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如何起算,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期限是否也包括在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最后,《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已经出现了一些规范不周的现象,例如,《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但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通过自己或者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