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序言(3)

最新劳动法律制度实用手册 作者:刘锐


(二)集中列举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各种类型劳动合同的情形为了消除人们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用两个条文分别明确列举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十多种情形。

(三)补充完善了《劳动合同法》

1.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2.关于法律责任,首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次规定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类似责任《劳动合同法》已经有明确规定)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项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却规定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者的规定并不一致。

总的来讲,《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坚持了《劳动合同法》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立法宗旨。充分考虑了《劳动合同法》自身及其在实施半年多来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规定。作为《劳动合同法》的下位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功能在于补充、完善《劳动合同法》,从其规定来看,对已经发现的问题尽可能地给予了回应,从而必将对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起到积极作用。当然,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不仅仅是立法可以解决的问题,劳动执法、司法等同样重要,被寄予厚望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能否解决《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弥补其不足,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仍然需要实践的检验。

三、本书的写作说明

为了用人单位快速、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国现行劳动法律的核心制度,尽可能早地适应新的劳动法律环境、降低用工风险,同时,为了劳动者准确理解劳动法律制度,提高“依法”维权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组织有关劳动法专家编写了《最新劳动法律制度实用手册》一书。本书的主要特点是:内容丰富、重点突出、解读准确、通俗易懂。本书是几位熟悉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理论和实践的专家,通过运用大量典型案例、以生动通俗的语言,对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在内的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全方位准确解读。

本书的主要目的是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快速掌握相关的劳动法律制度,以降低“学法”、“找法”的成本。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本书在编写安排上共分为四部分,分别为劳动法基本问题、劳动合同法基本问题、劳动合同法具体制度及劳动争议的解决。在每一部分,我们选择了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系密切的若干问题,通过“专家要点提示”、“典型案例”、“核心法规链接”、“重点内容解读”、“疑难问题透析”、“主要制度变化”、“案例分析”进行了多层次、多角度解读。

需要说明的是,“专家要点提示”主要是针对某一重大制度进行提示,“典型案例”、“案例分析”、“疑难问题透析”、“主要制度变化”几个栏目则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的,并非每一制度都具有上述所有栏目。

参与本书编写的有法学博士刘锐、周吴、黄福宁,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主任栾政明、律师刘占国,哈尔滨学院讲师赵钰。

最后,希望本书的面世能够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所帮助,能够对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尽一份力量。错误与不当,敬请批评指正。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  刘  锐

200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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