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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劳动法基本问题(18)

最新劳动法律制度实用手册 作者:刘锐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专家要点提示】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性从事其由于生理特点禁忌从事的工作。

·女性劳动者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得到特别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雇用童工。

·对于未成年工,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特殊保护。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

【核心法规链接】

《劳动法》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LLI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重点内容解读】

虽然现代社会提倡男女平等,但是女性和男性之间的生理特点、机能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针对这种生理差异,用人单位在劳动安排上应当对女职工加以保护,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避免由于工作本身对女性的身体机能造成损害。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所谓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具体包括: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四期”内女职工的保护

【典型案例】

周女士2005年7月应聘到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007年2~月周女士休了3个月的产假,期间单位以其没有来上班为由,没有发给她工资。休完产假回来上班的阁女士,发现自己的工作岗位不再是审计部门而变成了后勤部门。周女士还往往由于工作关系,每天无法保证给孩子哺乳的时间。为此,周女士多次向会计师事务所的人事主管提出交涉,但大都没有结果。事务所甚至表示,如果周女士还坚持自己的立场,那么就只能另请高就。不得已,周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问题: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违法?

【核心法规链接】

《劳动法》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重点内容解读】

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统称“四期”。处于这些特殊周期的女职工,其生理机能发生变化,身体较为脆弱,健康极易受到损害,因此应当受到特别的保护。

首先,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其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而不能算作请假。

再次,女职工生产之后,享有九十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最后,女职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Ⅱ甫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女职工生产之后,享有九十天的产假。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因此周女士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发自己三个月产假的工资。周女士目前正处于哺乳期,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上述规定,给予周女士每天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同时,对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周女士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表示所谓另请高就也属于违法行为。至于休产假期间岗位可否调整的问题,原则是岗位的调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因哺乳期禁忌工作可以单方面调整工作,但应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本案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似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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