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篇 劳动法基本问题(17)

最新劳动法律制度实用手册 作者:刘锐


(三)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

【核心法规链接】

《劳动法》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重点内容解读】

如前所述,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卫生负有责任,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卫生保护义务。相应的,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和卫生的权利:

1.知情权、受教育和培训权

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对于使用有毒物品工作的场合,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了解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美资料;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

劳动者有权从用人单位处获得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教授正确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的知识。对于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劳动者有权要求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2.请求安全卫生权

劳动者有权要求获得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配备安全生产设备和设施,采用符合安全生产的工艺和技术,有权要求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和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特别是,劳动者享有拒绝冒险工作的权利。劳动者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劳动者有权拒绝在没有卫生防护措施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劳动合同法》还特别规定,劳动者拒绝执行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不构成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拒绝从事危害劳动安全和卫生的工作,而取消或者减少劳动者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3.参与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权

劳动者有权对所在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科学合理等方面,直接或间接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劳动者有权参与用人单位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既是确保劳动者权益的有效措施,也是劳动者所享有的一项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

4.检举、控告权

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劳动者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劳动者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5.获得工伤保障和请求损害赔偿权

因生产安全、职业卫生保护未到位而受到损害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障的待遇。除此之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劳动者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或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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