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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何以惊动国务院(2)

政府执行力 作者:徐珂


为此,有的地方政府制定了一些好的解决办法。比如:安徽制定了《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简称《办法》),首次将行政机关推诿扯皮列入责任追究范围。《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实际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给予其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行政处分等处罚。北京市政府则规定本市65个执法部门必须向市民公示自己的“权力清单”,明确自己的职权范围和部门间的权力界限,市民在首都之窗网站可查到行政机关8735项行政执法事项及其对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执法部门是否依法办事将能一目了然,等等。

四、割发代首——歪曲执行

有些人崇尚“权谋术数”,对不合自己口味的既定的制度绕道而行,还谓之通变。三国时曹操曾有令:践踏青苗者当斩首。可正好是他本人犯了规。但自己的头只有一颗,且不能再生。怎么办?于是就想出了一个“割发代首”的高招。既严明了军纪,又保全了头颅。高,实在是高!在一些人看来,这就是一种智慧,一种谋略,还颇为欣赏。其实大错特错。拿2006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强制性征收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来说,有些地方只要写个保证书,不论出手第几套住房,证明出售的房子是惟一住房,就能免缴所得税。结果大多数期房在收房后短期内就能转让,基本不需要交纳营业税,肥了某些个人和企业,亏了国家和集体。

从目前我国情况看,歪曲执行的现象主要是改变上级命令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实质,曲解其义地执行。这种现象往往是由于政策执行者根据自身有利的部分予以实施,结果导致政策无法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甚至收到与初衷相悖的绩效。其实质是一种典型的利己主义,是一种虚浮的工作作风,是官僚主义在作祟,是对人民群众权益的漠不关心和严重损害,是对既定制度的极不尊重,更为甚者,是对法律的藐视和践踏!它在损害人民权益、全局权益、国家权益的同时,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最终也害了自己。

五、一台电脑搭售一个硬盘——附加执行

当前,附加条件的执行较为普遍,其突出表现在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制定的“土政策”上。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不允许对老百姓乱摊派、乱收费,但有些地方、部门就是不听,什么人头税、杂猪税、窗户税、建房税、修路费等,花样百出去掏老百姓的腰包。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查处县以上学校教育乱收费117起,违规收费金额达890余万元,给当地群众带来了不合理的负担。有人追查下来,责任人则以“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一句“结合”把乱摊派、乱收费的行为变得合情合理了。

可见,附加条件的执行主要是一些单位、部门、地区和行业打着贯彻中央和上级政策要联系实际的幌子,为了实现部门、集团甚至是小团体的私利,恣意篡改中央和上级的“旨意”,得出的结论却是上级精神、中央政策得到了落实,本单位、本地方、本部门的特点得到了体现,工作也必然卓有成效,结合得好更是一种“创新”。而实际上却是违背中央和上级的精神,制定不切实际的规定和做法,结果是损害大局,使上级精神、中央政策得不到贯彻落实,从而影响了整体计划的推进和发展。其主体是想出名挂号捞取好处的干部,其思想根源是“官本位”和私利在作怪,其结局是只对自己或亲属或小团体负责,而对党和国家的事业不负责,对民族和人民的权益不负责。此外,附加条件的执行表面虽然出在基层,根子却在“上面”。现在一些部门和地方不根据实际情况出台许多硬性指标,搞“一刀切”。基层干部为了不超标或完成指标,不得不违反政策甚至国家法律,制定乡规民约。而事情发生后,“上面”却把责任推到基层身上,使基层有苦难言、有口莫辩。

六、拿着鸡毛当令箭——盲目执行

盲目执行是指方向不明决心大、能力平庸的干部在不了解中央政策和上级意图的情况下片面执行中央政策和上级命令。盲目执行型干部带有比较浓厚的计划经济时期的特点,他们往往盲从上级领导而不管事情的好坏和对错,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或对事情不管不问,甚至干脆当起了上级领导的“帮凶”。

原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行长吴让揖因违反职权和相关规定,而其三个手下跟随盲目执行,被认定构成犯罪就是典型的一例。1998年2月,四川盛世集团老总谌治武到吴让揖的办公室,口头描绘了一张公司发展蓝图——即将收购重庆的一家上市公司,还要把四川的一家航空公司迁到重庆发展,希望得到银行的资金支持。何国栋、王军、张勤当时均任农行重庆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3月5日,王军、张勤受命前往成都,对盛世集团申请开立信用证的相关事宜进行调查。但是,他们仅用了一天时间,就草草调查回渝。回到重庆后,王、张二人也向上级领导提出了一些正确意见,但同时在明知盛世集团提供的抵押物不能办理抵押手续的情况下,提出了“同意与盛世集团进行业务往来,确定授信额度在1000万美元以内开展业务”的建议。在吴违反规定收取10%的保证金时,三位副总也没有进行抵制。而且为了服从领导决定,没有对盛世集团的关联公司的开证资格、是否有真实贸易业务等进行审查。在最后一批信用证开出之前,张勤还签署了“盛世集团在3000万美元额度内为3家外贸公司提供90%担保应该是可行的”的报告。结果,法院因四川盛世集团2 4亿多元人民币和1474万美元没有收回一审宣判,吴因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被判刑6年,其他三位副总也因盲目执行而稀里糊涂地犯了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而被判刑。

七、“断章取义,为我所用”——选择执行

地处我国川南“鱼米之乡”的泸州市纳溪区,于2002年全面进行了农村费改税工作,费改税前不含投劳折资的负担为人均76元,费改税后人均45元。农村实施税费改革以后,农民的负担切实减轻了,农民得到了实惠,绝大部分农民对党中央、国务院的税费改革工作是拥护和支持的。但是,据地方税务部门统计显示,费改税前所欠税数额为212万元,费改税后仍有部分农民拒交农税,2002年全区欠税额为142 4万元。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有的地方政府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把各项举措对立起来,把同一规定的内容肢解开来,断章取义,与有关方面讨价还价,进行选择性执行。

选择性执行是指有的地方政府和干部为了自身和个人的权益,“耍小聪明”,“打小算盘”,蓄意寻找“政策的漏洞”,对上级指令、命令进行过滤,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政策执行。比如,一些地方把“局级干部每年出国不超过一次”的规定,在实际中变成了“每年必须保证一次”,致使有些人出国变成了旅游,有些人出国为避开财经规定约束让企业出资,有些人在招待费的使用上相当模糊。其结果必然是坑了群众,害了自己。

公共政策的实行,本应是全面地理解并贯彻执行,但有些地区或单位在大局权益和局部私利冲撞抵触时,合自己“利”的就执行,不合自己“利”的就不执行,在执行中“见了黄灯赶快走,见了红灯绕道走”。置国家政策原则于不顾,站在小团体权益的立场上钻政策的空子,“断章取义,为我所用”,妨碍了上级部门政策和制度的实施。近年来,我国一方面花高价进口废钢,一方面又以低价大量出口废钢。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在于国家有关政策被一些部门钻空子,名曰创汇,实为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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