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轻公有企业与私有企业之间的信息差别,而看重谁拥有控制权,以此来区别两者,既简单,又自然,还更具解释力。这就是不完全合约理论强调的重点。如果我们能认识到合约大多是不完全的,例如,政府并不能对自己的需求作出准确的预计、定义、调节或实施时,则自供与外包之间的区别就变得一目了然。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哈特和穆尔(Hart and Moore,1990),以及哈特(1995)指出,当合约不能详细地界定所做为何时,资产所有者就会凭借所有权获得控制权和谈判能力。控制权会受到目标差异的左右,如政府干预成本的差异、激励创新和激励投资的差异、腐败诱因的差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