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目标具有多元性、模糊性且与时俱变,是公有制招致诟病的一个事实:此举又进一步夸大了国企管理控制权问题。除了盈利之外,政府当然还有其他要实现的目标。比如,政府必须防范垄断定价、监控产品质量、降低负外部性、刺激产业政策、维护国家独立、经济衰退期专注于扩大投资和就业等。因此,在确定发展目标时,公有制企业就会遇到麻烦。此外,政府还面临着来自不同利益集团诉求的压力,这些利益集团想要操控国有企业的行为以提升自己的福利。再者,政府目标也可能由于执政者的更迭而发生变化。
利润最大化目标可以用合约形式确定下来,而好多政府目标却很难用合约的形式来表达。此外,两届政府强调的目标也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承诺能力还必须受到司法的约束。这或许是监管者目标模糊且与时俱变的原因。如果政府目标与效率相悖,与社会福利最大化不吻合,甚至“心怀不轨”,那么,问题就会变得更复杂。即使是私有企业,情形也远不是那么简单:管理者会追求私利,公司治理也不尽如人意。但不管怎么说,私企所有者的目标要比政府简单多了。
然而,如果认为私有化就能够将所有的决策权都转移到私人手中,那这种看法又未免过于天真。现实生活中,政府通过监管来干预企业决策。政府目标复杂、多变,也会影响受监管企业的经营行为。与此相似的是,利益集团游说政府对监管企业加以调控以符合集团的利益,而且还每每得手。
拉丰和梯若尔(1993)研究了政府与企业合约未能囊括的偶发性问题。在偶发性事件中,处置资产的权利由剩余控制权来决定。所有权在以下四种情形中极为重要。
第一,公有制的好处是,当不可预见的事件偶然发生时,政府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强令国有企业作出调整,但如果是私有企业,则政府就必须与之讨价还价。米尔格罗姆和罗伯茨(Milgrom and Roberts,1990)及赫姆斯特姆和梯若尔(1989)指出,如果讨价还价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则低效结局就在所难免。这一看法与威廉森(1985)极为相似:在相同的条件下,当政府无法与私人所有者签订合约时,国有企业的作用就会丝毫不亚于私有企业;在不可预见的偶发性事件中,政府“有选择地干预”实际上会使得公有制更受青睐。
第二,拉丰和梯若尔从所有权的角度解释了公有制会剥夺管理者的投资权。假如管理者想从事一笔投资,这笔投资能降低成本并提升利润,但却难以举证、剖白。所谓“难以举证”是指这种行为可以被观察到,但却不能在法庭上举证说明。但在公有制企业,政府却可能将这笔资金挪为他用,管理者从中得不到相应的回报。资金挪用挫伤了管理者的投资积极性,与私有制企业相形见绌(尽管事后从全社会的角度看,资产并未获得最佳利用)。
第三,拉丰和梯若尔探讨了政府和股东的目标分歧。这种分歧可以解释为什么美国公共事业单位的股东对经营者的酬金计划拥有控制权。他们的解释是,政府和股东很难就经营者酬金计划的细节在合约中达成一致。因此,如果政府对酬金计划拥有剩余控制权,就难以诱使管理者恰如其分地维护股东资产并进行利润最大化的投资决策。这种说法与上述第二个观点相似——如果股东将剩余控制权托付给政府,自身有可能反受其害。
此外,当政府不能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时,斥责公有制的案例也许更有说服力。政府决策权会成为利益集团的俘虏;此外,非友善的政府还可以通过国有化来提升强权,最终反而降低了社会福利。拉丰和梯若尔给出的例证是:虽然军工行业的国有企业拥有闲置的产能、设备和专业人员,可以生产民用商品,但政府却向企业施压,禁止该企业在民用市场上与私有企业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