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产权与变革激励

私有化 作者:(美)热拉尔·罗兰


哈特、斯莱费尔和维什尼(1997)运用不完全合约分析方法,凸显了政府对公有和私有企业拥有控制权的效果差异。他们分析了私有或国有企业提供公共产品的差异;这些产品包括监狱、警察局、学校、医疗保健和外交政策。管理者会采取措施降低成本和改进质量。在私有制中,管理者可以完整地享有降低成本的剩余收益权。但就改进质量而言,因为初始合约中并未涉及,管理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与政府进行再谈判。在公有制中,管理者需要经过政府的同意才能够实施降低成本和改进质量等革新。此外,政府还会“亲自上阵”,根据自己的意愿攫取一部分革新成果。因此,由私有企业提供公共产品易于以牺牲产品质量为代价来降低成本,质量革新投资不足。公有企业因缺乏动力,在降低成本和质量革新方面均投入不足。不过,哈特、斯莱费尔和维什尼还指出,在有些情形下,如果质量溢出效应极强,由公有企业供给这些产品会更值得青睐——监狱当属此列。而在另外一些情形下,溢出效应不大,由私企供给会好些。这一发现与我们平时对公共采购的直觉是一致的。还有一些情形,如学校、医疗保健,结论尚不明晰。

斯莱费尔(1998)指出,在有些情形下,即使产品质量至关重要而降低成本又会对产品质量具有消极影响,由公有企业提供产品也未必就是一个可行的考虑。这适用于以下情况:消费者可自行购买的产品和服务;供给商间竞争充分,消费者可以货比三家;建立信誉于供给商极为重要。

此外,即使这些条件不成立,还有一个私有制的办法来替代那些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供给商;这种办法仍可弱化供给商通过降低质量来削减成本的动力。这种办法就是非营利供给。格莱泽和斯莱费尔(Glaeser and Shleifer,1998)指出,恰恰在上述情形下,企业化的非营利组织会比政府和营利性的私有企业更有效率。如中小学、大学、医院、日间托护中心,以及其他类型的在意自己产品质量的组织等,通常都具有非营利性特征。非营利组织关心津贴,注意改善员工的生活水平,在意提高产品质量(Weisbrod,1988)。从理论上说,非营利组织关注津贴,营利性组织关注利润,但前者对津贴的关注程度要低于后者对利润的青睐。因此,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非营利组织在意自己产品的质量,从而弱化了以降低质量来削减成本的动力。

还有一些情形是,革新和成本效率不是关键因素,合约之所以不完全,是因为政府对自己的需求不甚了了,有必要留出随时变化的余地。在这些情形下,可实行基于节约成本视角的公有制(Shleifer,1998),最典型的例子是国有化和战时高度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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