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企业运营中的政府干预

私有化 作者:(美)热拉尔·罗兰


如果政府或政客的目标不是经济效率,他们就会有干预组织以实现自己目标的动机。对于组织管理者而言,他们更倾向于效率目标,而政府的干预阻碍了他们去实现这一目标。因此,政府干预是效率低下的直接根源。政府对公有和私有企业的运营都能够进行干预,但是,对私有企业生产管理和其他决策进行干预的交易成本更高。从政府干预的成本高于收益这一点来看,私有产权比公有产权更可取。

萨平顿和斯蒂格利茨(Sappington and Stiglitz,1987)指出,私有化影响政府干预企业决策的交易成本。例如,对公有企业给予亏损补贴更容易,而出于政治和分配目的考虑的交叉补贴(crosssubsidies)往往是公有企业定价的特点。在垄断力量或其他外部性不断增强的领域,从社会福利的角度看政府干预可能是必要的,因而应当实施监管。一个受政府监管的私有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联性质。例如,如果该企业选择通过沉淀投资(sunk investment expenditure)的方法来降低成本,那么,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就是,政府有可能乘机强制性地实施低价政策,使企业不能收回成本,从而导致投资不足。因此,垄断组织私有化的福利效应主要取决于对监管的克制程度。例如,官员们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监管的现象有可能故态复萌,这也正是私有化想要回避的问题。

斯莱费尔和维什尼(Shleifer and Vishny,1994)用不完全合约的方法来突出政府对公有和私有企业行使控制权的差异。产权的差别不仅体现在资金流转权(cash flow rights),还体现在控制权方面。如果政府对企业拥有控制权,则经营者也在政府的掌控之下。提供就业是政客政治利益的一个源头,因此,他们凭借转移支付的方式,说服企业经理人雇佣冗员。但对私有企业,想要通过金钱的方式说服管理者雇佣冗员及作出低效决策,政府就要付出更高的成本。其结果是剩余就业机会减少了,而对企业的净转移支付却增加了。因此,政府对私有企业进行干预是可能的,但干预的成本较高,而且也不如对自己掌管的企业那样便利。政府能够轻而易举地利用强权迫使国有企业雇佣冗员。当控制权掌握在经理人手上时,资金流转权的配置对结果并无影响。这说明控制权的转移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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