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5.为雄县农民王汉秋鸣冤(4)

母亲杨沫 作者:老鬼


刘秉彦立即给当时的省委书记程维高写信:

维高同志:

转来作家杨沫同志的信。虽然时过景迁,曲折若干年,但情况不会是假的。请批给有关部门去办。1942年到1943年冬,隐蔽活动,每人都有自己的保(堡)垒户。她的情况,我也了解,特此证明。

握手

秉彦

8月30日

次日,刘秉彦给母亲回信:

杨沫同志:

久疏问候,深以为歉。

我们都经过冀中的血与火的生活,彼此都有过共同的“江东父老”。那里有多少沉冤未洗,难以推断。关于给王以云申诉情况的信,我已转给了维高同志,成否,固不可定,当尽力一谋也。专此奉告,顺问秋安。

秉彦

8月31日 石家庄

程维高于9月10日批示省高院予以复查。1994年12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正式宣判王汉秋无罪。

刘秉彦最先得知了这一消息,马上把判决书寄给了哥哥青柯,青柯立即告诉了母亲。80岁的母亲得知后眉开眼笑,高兴地说:太好了,真不容易呀!你赶快把情况告诉她们家人!有关材料也都复印了给她们寄去一份。

河北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94)冀刑再终字第177号

原审被告人王汉秋,又名王雁来,男,判决时年四十六岁,高小文化,雄县昝岗乡东河岗村人。一九六○年六月病死于河北省第二监狱。

原审被告人王汉秋反攻倒算一案,雄县人民法院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法刑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反攻倒算罪判处王汉秋死刑,剥夺公权终身。经原保定地区专署分院审核,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本院于同年十月三日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一九五七年七月十一日以(57)刑一字第683号刑事裁定,对王汉秋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被告之女王以云以王汉秋抗日战争时期为我党工作,土改前主动献出土地,原判事实不符为由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再审查明:王汉秋在我国抗日战争时期热爱祖国,曾掩护中共党员及干部多人。一九四三年主动将自己大部分土地分给村中农民,原判认定暗暗分散土地避免斗争不实。王汉秋谩骂干部,说杀共产党,打邢福祥属实,但说杀共产党是针对个别人而言,而且事出有因,当时已分别据情对王汉秋进行了处理,原判又定罪处刑不妥。被告王汉秋拆分房户金秀花房上几块砖,砍分出的枣树枝子两个属实,原判认定拆王亮房上砖三百多块,在房上种瓜及强伐枣树两棵的事实查无证据,不能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汉秋在抗日战争时期对我党做过有益工作,土改前主动献出土地分给农民,土改中又被斗挨打,产生了不满情绪,有反攻倒算行为,但构不成犯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雄县人民法院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刑字第70号刑事判决,本院一九五一年十月三日核准令及(57)刑一字第683号刑事裁定;

二、宣告被告人王汉秋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桂荣

审判员 段增云

审判员 陈国精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长山

从1985年4月开始申诉算起,这起案子历经9年零8个月。

2004年10月4日,笔者去雄县采访王汉秋的女儿王以云,她现已81岁。老人对我说:

抗战那阵,你爸妈常在我家里住。雄县一带一提你父亲马建民都知道。那时候特别残酷,通八路是要杀头的。当时在炕沿下有一地道口,情况紧急时,就钻入地道;情况不紧急时,就让老马换上农民衣服,背上粪筐,由我爹给护送到安全地点。每次你父亲来,我爹都要亲自送老远老远。

判决书说他打人,完全是编的。人家哥儿五个,年轻力壮,我爹单身一人,能打他们吗?我爹是挨打的。其实,都是村干部背后指使的。他如果不打我爹,就不给土地证。

唉,文革中可受罪大了……没少挨打、游街,非让我承认是地主,不承认就打。揪头发,拳打脚踢。最后实在受不了,要跳井,让孩子给拉住。我还喝过煤油和洋火盒上的皮儿(磷),几次寻死……

说到这儿,81岁的王以云呜呜地哭了。

燕赵多慷慨悲歌之士,王汉秋也算是其中之一。在残酷的抗日战争中,十分区有一些干部经不住考验,成为可耻叛徒。如白沟区委书记郭刚、板家窝区委书记郑秀田、毛公寺区委书记张国昌、永清县县长贾树元等等都先后投敌叛变,疯狂追捕自己的同志。而他王汉秋,一个小地主,却比这些“共产党员”还可靠,还有操守,还顶天立地,即使自己受了委屈也不背叛共产党,投靠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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