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的排放以及由此产生的气候变化问题,是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全球性问题。在1997年日本京都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各缔约方大会上,各缔约方签署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规定主要工业发达国家2008—2012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排目标,并提出弹性机制来帮助发达国家履约。可是,气候谈判并非一帆风顺,充满了不确定性。虽然美国克林顿政府时期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是小布什上台后却以“美国完成京都减排目标的经济代价太大,大约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4%”“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没有承诺量化减排目标,对美国等发达国家来说不公平”“气候变化的科学结论仍有不确定性”三大理由潘家华低碳转型的背景及途径[J]阅江学刊,2010(4)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至2010年美国政府仍然没有通过《京都议定书》。
然而,奥巴马政府上台后却采取了重视气候变化的策略,其政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奥巴马政府在国内采取积极发展新能源产业,以总量减排方式为美国设定了温室气体减排的长期目标和时间表,在全国范围内针对温室气体排放实施“限额—交易制度”等措施改变美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形象;其二,在国际社会中,要求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承担起气候变化的减排责任,并要求将其纳入到后京都时代的强制性减排框架,使其减排额通过“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检验。此外,诸多国外研究报告认为,虽然欧盟和美国正在实施减排行动,但由于中国和印度等排放大国不受《京都议定书》的限制,所以全球碳排放量将继续增长,从而逐步抵消他们的努力,因此不光是发达国家应该履行减排责任,发展中大国如中国、印度等也应该纳入到减排责任国中去。
虽然目前让中国和印度都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不符合气候框架公约的规定,但发达国家正加紧采取其他行动。如美国和欧盟认为,部分没有减排约束国家的产品价格中由于没有包括碳的成本,为防止能源密集型产业由环境管制国家转移到对环境没有管制的国家,应对从这部分国家进口的商品征收碳关税。所谓碳关税,指主权国家或地区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别关税,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中的碳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玻璃制品等产品而进行的关税征收。这一概念的最早提出者是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本意是希望欧盟国家针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以避免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的价格竞争。然而,在2009年6月26日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中,授权美国政府今后对因拒绝减排而获得竞争优势的国家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碳关税再次引起广泛关注。由于目前发达国家几乎都批准了《京都议定书》,并承诺了强制性减排义务,因此欧美征收碳关税的对象国只可能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印度等新兴大国。这必将对全球的产业分工和经济体系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世界银行高级副行长兼首席经济学家林毅夫就表示,发达国家经济中制造业所占的比重低,主要以服务业为主,而服务业对能源的需求少,排放也比较少;而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是农业和制造业,而且占出口的比重较大。所以推行碳关税,对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发展相对不利。
由于多数《京都议定书》的附件一国家并没有完成减排目标,美国甚至在2001年单方面退出了《京都议定书》,不愿意承担减少排放额度的义务,依据1992年《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中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展中国家本来就不用承担强制性减排的份额,因此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征收碳关税是不合理的。这种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手段势必对全球贸易造成负面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也确实给中国的低碳转型施加了不小的外部压力,是促使中国必须低碳转型的外部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