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奴隶制的困境与救治(1)

大国衰落之鉴 作者:刘景华


隶农制的出现

罗马帝国初期社会经济繁荣之时,经济衰退和奴隶制危机就已初显端倪。与兴盛的行省经济形成鲜明对比,意大利半岛农业出现了衰退现象。从公元1世纪后期起,由于土地兼并和集中,奴隶制大农庄在意大利农业中占据明显优势。然而,由于农产品滞销和奴隶劳动生产率低下,大地产经济面临着发展的困境。强制性的奴隶劳动效率低下,加上地价提高,农产品销售竞争激烈,使得集中使用奴隶劳动的庄园不仅在经营管理上存在困难,而且经济收益也日益降低,逐渐变得无利可图。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奴隶主被迫改变对待奴隶的态度,给奴隶一定自由以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于是,释放奴隶日益增加,共和后期出现的授予奴隶“特许析产”的制度,即奴隶主分给奴隶经营或管理一部分财产而坐收其利,开始广为流行。在立法方面,也颁布法令,禁止奴隶主杀死奴隶。同时,对待奴隶的思想观念也相应有所变化。这说明奴隶制危机正在逼近。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奴隶制补充的隶农制应运而生了。

隶农(音译为科洛尼)最早出现于公元前2世纪的意大利半岛。最初是指承租别人土地、享有公民权和其他法律权利的自由民。隶农既有拥有资金和奴隶以经营农业获利的大佃户,也有靠自己劳动谋生、无地或少地的小佃户。他们通过契约从土地所有者手中租得土地,地租一般用货币支付。佃户对土地所有者没有人身隶属关系,对土地也没有固定的依附关系,而是以自己的生产资料独立经营。此时的隶农在经济上和法律上都是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由民,但在农村中还没有形成为一个独立阶层。

公元1至2世纪,隶农制逐渐在意大利和各行省流行,这对隶农的命运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帝国初期,隶农的身份是自由民,他们和土地所有者的关系仍然建立在契约之上,其身份、地位、权利、义务都有一系列法律上的规定。但随着奴隶制大庄园经济自给自足和独立倾向的增强,商品货币关系的萎缩和隶农负担的加重,隶农的身份和地位也逐渐发生变化。从1世纪末叶起,在意大利的隶农中,以金钱支付地租的日渐减少,以实物支付地租的分成佃农不断增加。尽管隶农的权利和义务有法律和契约规定,但现实之中往往遭到大土地所有者的破坏。官府和权贵通过各种经济或非经济的强制手段,对隶农进行压榨和勒索,加重隶农的负担。由于小农经济的脆弱性,隶农的地位和处境更为恶化,出现人身依附增强和世袭化的倾向。隶农由于贫困而不得不依靠土地所有者提供的生产工具,或由于负债而将财产抵押给土地所有者,因此逐渐固着于土地,出现强制租佃和承袭租佃的现象。隶农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已离开契约,而是靠习惯来调节,因此,他已不是根据租约租种土地的自由民,而是在公民权方面受到许多限制的农民。“三世纪危机”加快了这一进程,隶农实际已丧失自由民身份和独立的经济地位,转变为介于自由民和奴隶之间的一种特殊类型的依附农民,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中世纪农奴的先驱。

从4世纪起,为了保证税收来源和足够的农业劳动力,罗马帝国用立法手段干预隶农和国家的关系。在戴克里先的新税制里,农民包括隶农缴纳人头和土地合一的赋税,以一个“人头”与一定量的土地结合为计税单位。隶农不再是独立的纳税人,而是被视为土地的附属物。332年,君士坦丁颁布敕令,从法律上确定了隶农被束缚于土地的依附地位。同时颁布的“户籍法”和“出生法”更剥夺了隶农的迁徙自由。此后颁布的法律还逐步剥夺了隶农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357年,君士坦丁规定:土地出卖者在出卖隶农时,应将隶农和土地一起出卖。365年的一条指令,禁止隶农在未得到土地所有者允许的情况下转让财产。371年的法令更是责成土地所有者向隶农收税。396年的一条敕令中规定,隶农的全部财产属于主人。409年的法令则规定,没有主人的允许,隶农不得担任基督教会的任何职务。422年的法令剥夺了隶农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法律权利,使其日渐与奴隶的地位接近。但从法律上看,隶农毕竟不是奴隶。隶农有人身自由,对自己的财产有某种程度的私有权,在得到的主人许可下可以出卖自己的收获物、出庭诉讼或作证、当兵服役等,其所受的剥削在形式上也有章可循而较为固定,与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关系较为稳定。正因如此,隶农的劳动兴趣比奴隶更强,积极性更大。隶农制作为一种新的、进步的经济因素出现,是奴隶制日益衰落的结果,也是奴隶制走向灭亡、帝国进一步衰落的具体表现。它的不断发展,终于成为导致罗马奴隶制社会崩溃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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