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人民公社化和大炼钢铁(2)

中苏关系重大事件述实 作者:何明


1958年8月召开的北戴河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建立人民公社的决定,于是乎,1958年夏季,人民公社在中国一哄而起。8月19日,毛泽东在一次会议上说:人民公社,一曰大二曰公。人多、地大,生产规模大,各种事业大……搞公共食堂,取消自留地,鸡、鸭、屋前屋后的小树到将来也不存在了。粮食多了,可以搞供给制,办公共食堂。他还将河南遂平县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章程推荐到《红旗》杂志和报纸上发表。章程规定:各个农业合作社并为公社,根据共产主义大协作的精神,应该将一切公共财产交给公社,多者不退,少者不补,社员转入公社,应该交出全部自留地,并将私有的房基、牲畜、林木等生产资料转为公社所有。

对此,赫鲁晓夫不以为然。他批评说:“毛解散了中国的集体农庄,创造了公社来取而代之。他把农民连同他们的一切个人所有全都公社化了。这简直是荒唐。生产资料集体化是一码事,而把个人所有公有化则完全是另一码事——而且这种做法肯定会导致许多令人不快的结果。过了一段时间,他们又把公社转成了军事组织。结果,一直搞得很有生气的中国农业突然一下子遭到了严重挫折,农村爆发了饥荒。”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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