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权利生态 宪法、国家和公民(3)

公民权利:有尊严的活着 作者:周永坤


民公社吃食堂饿死人的惨痛教训,它还是为社员自留地留下了一点余地。它的第7条规定:“在保证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牧区社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但就是这一丁点儿的“私有”,有些地方还是不能容忍的。1977年,当时沧州乃至河北有些社队,对社员的自留地收了发,发了收。对此,农民们质问:“是县委大还是宪法大?”农民刘同刚家粮食不够吃,但是得知邻县青县还能卖粮食。原来青县每人有一分半自留地。而他们村里每人都曾分过一分半自留地,县委一声令下都给收回去了。于是他向上写信反映情况,寄给了《人民日报》。1978年11月30日,《人民日报》一版刊登专栏文章。第一篇就是刘同刚的来信:《政策一日不落实,群众一日憋着气》,反映把自留地收归集体耕种,群众很不满意。第二篇是记者调查《是县委大还是宪法大?》。“是县委大还是宪法大?”遂成为一个全民性的大讨论,这个讨论后来发展为权大法大的讨论,成为中国走上法治的破冰之旅。

大约在同时,一个县的人大开会,人大代表批评县委的文件违反宪法,县委书记很生气,他大声质问人大代表:“县委大还是宪法大?”他的结论与公民的结论正相反,我比宪法大值得怀疑么?

此言一出,在中国的高层领导中引发了另一种提法的争论:是党大还是法大?作为定论,全国人大开常委会时,委员长彭真每次都要先念一段宪法,以强调宪法高于一切。这一场关于中国命运的讨论结果后来被1982年宪法所吸收,这就是1982年宪法序言的最后一句话和宪法第五条的规定。请允许我不厌其烦复述于下: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从立法技术上看,这两款明显是重复的,但是它却代表了当时全党、全国人民的强烈愿望,他们将未来的希望寄托于宪法。1982年党的12大通过的党章总纲部分明确规定: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

这是中国宪法和党章中最重要的规定,是它规定了党的领导与法律的关系。我党已故前总书记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所作的报告中指出:

“特别要教育和监督广大党员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新党章关于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的规定,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

事情过去了几十年,似乎这个讨论的结论错了,宪法的遵守需要权力来“权衡”,高兴就遵守,不高兴就束之高阁。不信请看,在中国法学界,1990年代曾发生过良性违宪的争论,“只要是良性的违宪”可以不追究。当时只是过眼烟云。但是,随着宪法日益不被当回事,随着违宪事件越来越频繁且从来不被追究,良性违宪论又被提出来了,还有不少人拥护。我对持此论的学者们表示尊敬,我知道这实是无奈之举,是一条“务实”的道路。但是,违宪都“良性”了,看来接下来的事就是修改宪法上述条文了。现在许多违反逻辑的所谓创新,超出了常识。但是法学家说一切都能“统一”,不信请看汗牛充栋的论述其统一的法学论文。“对立统一”实在是“芝麻开门”式的魔咒,它可以使一切矛盾、混乱归于无形而达于真理,使一切压迫、罪恶归于无踪而实现和谐。这就是中国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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