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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教育权 北大带什么头?(3)

公民权利:有尊严的活着 作者:周永坤


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确立了人人平等原则并将教育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为教育平等权的确立提供了国际法依据。1960年1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法国巴黎召开第十一届会议,会议通过了两个关于教育平等权的联合国文件:《取缔教育歧视公约》(Convention against Discrimination in Education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一届全会,1960年12月14日,巴黎)和《反对教育歧视建议》(Recommendation against Discrimination in Education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一次全会,1960年12月14日,巴黎)。1966年,联合国通过了位阶与效力更高的、现今作为国际人权法的基本文件的两个人权公约,两个公约都重申了人的平等与人的尊严这一终极价值,特别是其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已经签署并批准)在规定教育权利的条款(第13条、14条)中贯彻了反对教育歧视原则。1990年联合国召开世界全民教育大会通过《世界全民教育宣言:满足基本学习需要》(World Declaration on Education for All:Meeting Basic Learning Needs,1990年3月5日 9日,泰国),《宣言》第3条重申了反对教育歧视。至此,教育平等权作为一项国际法保障的权利已经十分明确。

教育平等权在我国宪法中也有充分的根据,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了平等权,第46条规定了受教育权。宪法平等权与教育权的结合产生了一项重要的权利:教育平等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一系列教育方面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以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这些法律为教育平等权提供了保障。尤其是修正的《义务教育法》(2006)加强了对教育平等权的保护。

教育平等权有丰富的内容,对于高考而言(也包括不按学区而按分数录取的其他教育),“分数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早由前述1960年《联合国反对教育歧视公约》第四条(甲)规定:“使高等教育根据个人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做到:第一,各地高考分数线应当同一,在各地自主组织考试的情况下,学校对同一地区的考生应当实行同一分数标准。第二,进入高校唯一的标准是分数,不得考虑分数以外的因素,否则可能因不合理的“限制或特惠”而构成歧视;就这一方面而言,“文化大革命”中的“推荐”是严重的歧视。应当指出,这里的“分数”是指卷面分数,不得在考试以外增加其他的因素作为“分数”。第三,不同身份的人受平等教育的权利,不能依据其父母所从事的职业、所属团体、思想信仰来决定学生就读学校。这一方面的歧视在改革开放之前普遍存在,当时所谓的“成分”是决定能否升入高一级学校特别是大学的重要因素。作为一个荒唐的时代它已经过去,但是它的残余还存在。有一个地方竟然因考生父亲上访而拒绝在考生相关证明文件上盖章,从而实际上取消了该生上大学的权利;有的地方出现了好的中小学甚至幼儿园只招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子女”的现象,这是不能容忍的。第四,男女生在分数面前的平等,一些学校实行“男女分别排队”实际上提高了女生的分数线,这是歧视女生;还有的学校虽然没有规定,但是“随时找理由,随时找借口录取男生,淘汰女生”,甚至不惜为男生降低录取分数线。上述行为都构成歧视,可以提起诉讼,法院必须受理。

合理的差别对待。当然,分数面前的平等不是绝对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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