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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教育权 北大带什么头?(4)

公民权利:有尊严的活着 作者:周永坤


有所“不平等”,但是“差别对待”必须符合罗尔斯提出的两个关于平等的原则:“自由的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

由此看来,我国高考加分规定中大概只有一条是符合教育平等原则的:给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因为少数民族考生存在许多不利条件,需要对少数民族考生给予必要的优惠才能使他们取得“平等竞争”的机会。除此以外,由于现行加分规定的受惠者是强者:富裕者和有权者,它基本上都违反“差别原则”,同时也违反了“平等原则”,是严重违反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的。

温家宝总理在一篇文章中说:“过去我们上大学的时候,班里农村的孩子几乎占到80%,甚至还要高,现在不同了,农村学生的比重下降了。”早在2006年全国人大上,代表们就对教育不平等提出质疑。他们指出,2005年,北京考生1.7万人有一个机会上北大、清华;河南则56.7万人才有一个机会,两者相差33倍。由此可知,现行“分数面前不平等”的做法不但引起了社会的不满,而且已经产生了不良的社会效果,应当引起法律界的高度重视。

企业家子弟加分严重违法。2006年3月6日,漳州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全面推进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规定从税收到土地,从企业维权到社会服务等40条全方位“力挺”民营企业。其中第39条“尊重关心企业家”规定,民营企业纳税大户,“允许其两部公务用车2年内在市辖收费站免费通行”;“民营企业的控股企业主的子女在高中招生录取时,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据此,漳州市教育局制定招生政策规定,自2006年起,凡是经市政府办审核公布的2005年度漳州市民营企业前100名的纳税大户,“其控股企业主的子女中考均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外商子女也参照执行”。为便于操作,规定“凡是纳税超过300万的民营企业,即可享受加分政策的待遇”。按照录取程序,各学校会在中考前夕,要求学生填写一张“2006年漳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 注意录取 考生登记表”。享受加分政策的学生,在登记表中特别注明“民营企业纳税大户”的身份。那年,漳州市共有106家民营及外资企业纳税大户的子女有资格申请加分。

这样的规定竟然出现在21世纪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实在令人叹为观止。记得在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年代,英国的选举法规定,凡是年纳税在16英镑以上的人才有选举权。英国立法者的思路与今天漳州市的思想可谓不谋而合:缴纳一定税款的人才是对社会有贡献的“积极公民”,其他的人则是“消极公民”,只有积极公民才有选举权。今天的漳州呢,纳税大户是“积极公民”,其他的就是“消极公民”了。不过漳州的政策比英国当年的法律有所“进步”:在漳州,外商也成了漳州的“积极公民”!

且不说法律权利不能依据“贡献”的大小来规定,即使说贡献,民工难道就没有贡献?民工忍受极低的工资待遇创造出GDP,这才是最大的贡献!没有民工,老板的钱只能死在口袋里。即使老板的贡献大,那也是老板自己的行为啊,优待老板好了,为什么要优待他的子弟?莫不是曹魏时的“九品中正制”又回来了?马克思说:“平等,作为共产主义的基础,是共产主义的政治的论据。”可见平等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价值之所在,教育平等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是天经地义的。

平等当然不是完全排除区别对待,但是优待强者的规定毫无疑问侵犯了人权。在入学这一问题上,如果漳州市委的文件照顾新工人子弟,就不违反平等原则。因为新工人子弟没有享受到平等的小学和初中教育权,将他们与老板的子弟适用同一标准不公平,因此要照顾20分。但是现在,对新工人子弟适用同一标准本身已经不公平,相对于老板子弟还要“减去”20分,天理何在?如此,民工的子弟将永远是民工,老板的子弟永远是老板。它的必然结果是中国财产等级的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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