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美国反托拉斯法概况(2)

穿行于规则之间 作者:王长斌


托拉斯威胁着中小企业的生存,托拉斯的种种做法也引起了公众的反感和恐惧。深受铁路托拉斯高运价之苦的农民组织直言不讳地谴责了垄断和大企业。美国的自由主义派出于经济的和政治的考虑也对托拉斯表示了极大忧虑。他们唯恐美国正在创立的各种组织如此富有,以致能败坏全部政治并永远毁掉自由社会的基础。迫于公众压力,各州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控制托拉斯的活动。但各州的法律对于那些经营范围超过一个州的垄断组织无能为力,反对托拉斯的人们只好转向联邦政府请求帮助。国会终于于1890年通过了第一个反托拉斯法,因为这部法律是以参议员谢尔曼为首提出的,所以它通常被简称为《谢尔曼法》,这是美国反托拉斯法律中第一部也是最基本的法律。

这部法律的内容相当简单,关键的条款是第一条和第二条。简单而言,《谢尔曼法》的第一条禁止企业通过合同等手段联合起来排斥竞争,例如固定产品价格或产量、联合瓜分市场等;第二条禁止具有市场势力的企业垄断市场或企图垄断市场。

《谢尔曼法》不仅规定美国司法部和地方检察官有义务禁止和限制违反《谢尔曼法》的行为,而且赋予受害方提起三倍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如今,美国司法部是执行《谢尔曼法》的联邦政府机构之一,但是私人一方也可以根据该法对另一方提起诉讼。事实上,根据《谢尔曼法》所提起的私人诉讼要比政府诉讼多。中国企业所遭遇的三起反托拉斯诉讼,均为私人提起的诉讼,并非美国政府的行为。据美国《华尔街日报》的报道,美国政府机构正在对维生素C案件进行调查,但到目前为止并未采取任何行动。

《谢尔曼法》起初在实践上收效甚微。《谢尔曼法》的颁布对于减少托拉斯的数目并无明显影响,在1904年积极活动的380家大工业托拉斯中,除了23家,其余都是该法颁布以后组成的。在《谢尔曼法》颁布后的头十年,该法几成一纸空文。这主要是因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支配美国人思想的仍然是自由放任主义哲学。自由放任主义者始终认为,成功获得高额利润的垄断者,在不会太长的时间内,就会沦为其成功的牺牲品。因为其利润将把新的生产者吸引到他的行业中来,产量将会提高,价格将会降低。这种普遍存在的自由放任思想使国会、法院和行政执法人员都对《谢尔曼法》的执行采取了消极的态度。

 

第二节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及有关法律

 

《谢尔曼法》的这种困境到西奥多·罗斯福总统执政的时候终于开始有所改变。美孚石油公司 大工业托拉斯的代表 引人注目的成就引发了对古典经济学以及自由放任主义哲学的疑问,到1906年止,这个公司在炼油业居高利垄断地位已达三十年之久。同时,1899 1901年,美国经济中出现了第一次大兼并浪潮,进一步动摇了人们对自由放任主义的信念。不少托拉斯为了攫取利润拼命争夺权势,几乎毫不顾及竞争对手或顾客的权益。他们生产了次品,欺骗了老实的投资人,榨取了工人的血汗,滥用了国家的自然资源。托拉斯的巧取豪夺激起了声势浩大的反托拉斯斗争。鉴于这些变化,西奥多·罗斯福以及其后的几届总统 塔夫脱·威尔逊等都对托拉斯进行了严厉的打击。这些反托拉斯斗争虽然并未取得完全的成功,但它表明自由放任主义的市场观念开始缩小。这一时期在立法上的成果主要是1914年颁布了两部新的法律:《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是在威尔逊总统的大力推动下制定的。威尔逊总统认为,《谢尔曼法》之所以没有得到强有力的贯彻实施,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缺乏一个具备专业能力的执法机构,同时也因为《谢尔曼法》太不具体,法院在实施这部法律的时候进行了较宽松的解释。所以《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主要内容是建立一个反托拉斯法的执行机构 联邦贸易委员会。这是一个由专家组成的机构,律师和经济学家构成了该机构的主体,其职责范围是:搜集和编纂情报资料,对商业组织和商业活动进行调查,并对不正当的商业活动发布命令。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反托拉斯方面的权力几乎与司法部是相同的,但联邦贸易委员会没有刑事调查权,所以如果需要对反竞争行为进行刑事调查,总是由司法部进行的。因为两个机构存在权力重叠,所以它们建立了联系机制,以避免发生管辖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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