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七章 纵向关系中的贸易限制(1)

穿行于规则之间 作者:王长斌


前两章主要讨论横向协议中的反托拉斯问题,本章则讨论纵向贸易限制中所涉及的反托拉斯问题。所谓纵向关系,是指卖方与买方,也就是制造商(或供应商,下同)与经销商(或零售商,下同)之间的关系。制造商生产出商品后,将其出卖给批发商,批发商再卖给零售商,零售商再销售给最终顾客,形成了一个商品流通的完整链条。在这个链条中,卖方与买方属于商品流通的上下游关系,在反托拉斯法中称为纵向关系(vertical relation)。这与横向关系(horizontal relation)形成对比,横向关系是指两个或更多的制造商之间的关系,或两个或更多的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就两个生产或经销同一产品的制造商而言,他们之间除了存在竞争关系外,并不存在产品的买卖或供应关系。他们可能各自生产自己的产品,互不干涉。因此在横向关系中,当事人互为竞争对手;而在纵向关系中,当事人一般并非竞争对手,他们在更多意义上是合作者。

在纵向关系中,与在横向关系中一样,也存在限制竞争问题。例如,制造商有可能要求经销商只经销该制造商提供的商品,这就可能涉及排挤竞争对手的问题;制造商也可能要求经销商以一个双方预先商定的价格出售商品,这可能涉及抑制价格竞争。反过来,经销商也可能对制造商提出一定的要求,例如要求制造商在该区域内只将商品提供给该经销商,这也可能影响该区域内的价格竞争。但是,纵向限制也可以在某些方面提高效率,可以有促进竞争的效果。所以,在很多纵向限制案件中,执法或司法部门要对纵向限制的效果进行评估。这种评估有时涉及复杂的经济问题,大大增加了处理纵向限制的难度。

具体而言,美国反托拉斯法是如何处理纵向限制问题的?在纵向限制关系中适用的反托拉斯原则,与在横向关系中有哪些不同?中国企业在对美贸易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本章将分三节具体讨论这些原则。第一节是概述,介绍纵向限制的种类和所适用的法律;第二节、第三节讨论纵向的价格限制和非价格限制;第四节讨论搭售;第五节讨论独家交易安排。

 

第一节

概述

 

一、纵向关系中贸易限制行为的种类

纵向贸易限制主要分为四种行为,分别是纵向的价格限制、纵向的非价格限制、搭售和排他性交易。

纵向的价格限制(也称转售价格维持,resale price maintenance),是指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签订协议,规定后者将产品转售给顾客的时候,不能低于某一个固定的价格或价格水平(称为最低转售价格维持,minimum resale price maintenance),或高于某一个固定的价格或价格水平(称为最高转售价格维持,maximum resale price maintenance)。

纵向的非价格限制有多种表现形式,其中最常见的是限制销售地域。例如,供应商要求A经销商只能在某个指定地区销售产品,不能到另外一个地区销售产品,因为另外一个地区可能已经安排给了B经销商。另外一个重要的纵向非价格限制是限定顾客群体。例如,供应商规定A经销商只能与高龄顾客打交道,必须将中青年留给B经销商。其他纵向非价格限制还有很多,例如限定经销商只能经营某一特定种类的产品,限定经销商与顾客签订协议的种类,限定经销商只能与一定数量的零售商打交道,等等。

纵向的价格限制与非价格限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它们都属于品牌内限制(intrabrand restraints)。无论价格限制还是非价格限制,供应商和经销商都是对同一个品牌的产品销售进行限制,不直接涉及其他品牌的产品。例如,一个啤酒生产商可以限定自己生产的啤酒的最低销售价格,但他不能限制其他厂家产品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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