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周期性招标(例如,四年的间隔期)契约中会有很多不确定因素。
如果涉及的投资相对来说不是专用的,那么当然就可以减少对厂房和设备估价的关注。我推测,Demsetz的汽车牌照的例子就是这种情况。如果通用设备(用于切割、冲压、涂漆等)只需轻微改动就可以有效地生产牌照,那么未赢得续签契约的特许权持有者可将该设备大部分用于其他生产性活动,而新的获胜者能够以很少的成本改造自己的厂房和设备以有效地生产年度需求量。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契约执行期间厂房和设备达到使用年限,那么对厂房和设备的关注也不会产生什么问题。但Posner指出:安装如此短期的公用事业厂房和设备是没有效率的,这一观点已得到普遍认可。
此外,与Demsetz事例中的牌照生产商不同,大多数提供公共事业服务的公司(燃气、水、电、电话)需要拥有专用的厂房和设备。CATV也是如此。因为重复建造此类系统是一种浪费,而且重复建造的要求会使局外投标人在契约续签期间处于劣势,所以需要设计一种方法,使资产可以从现在的特许权持有者转让到接替者那里。
Posner认为可以这样规定以解决这个问题:原特许权持有者将厂房和设备按照原始成本减去折旧后的价格出售给接替者。Posner一贯主张基本方针,所以他拒绝提供资产转让的细节。然而,遗憾的是,细节很棘手。
首先,前任公司可以操纵原始成本数据。第二,即使原来的特许权条款中确定了折旧的会计处理程序,执行的时候仍然有质疑之处。第三,原始成本减去折旧最多设定了一个厂房和设备估价的上界 也许连上界都达不到,因为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继任的特许权持有者完全可以报出更低的价格,接着会引发成本高昂的谈判。最后,即使没有争议,Posner提出的程序也只是为资产转让提供了一条法规。他没有论述投资激励和投资利用程序的经济特性。
原始成本的会计记录是否被接受,部分取决于设备是否以竞争性价格购入。如果原特许权持有者后向一体化进入到设备供应行业,或者从设备供应商那里获取了回扣,那么该特许权持有者在契约续签期间就可以轻易操纵价格从而对其他竞标人不利。此外,原始成本也应该包括安装厂房和设备的人工费用。倘若人工费用在经营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之间归属不明确的话,原中标者可以将部分人工费用资本化,这样会对接替者不利。可以利用审计限制这种扭曲,但又有管制之嫌。而且,即便小心翼翼,审计结果还是会受到质疑。由于真实估价的信息不对称,这对局外各方很不利,所以揭示过度资本化的重担就落到了未来新的供应商肩上。
定义折旧费用非常困难(尤其存在废弃设备和策略性操作维修费用的情况下),而在折旧费用上达成一致会产生类似的问题。因此,为了解决原始设备估价及折旧问题往往要进行高成本的裁决。洛杉矶在授予并执行特许权的法令(法令No 58,200)中预先考虑到了这些困难。该法令规定奥克兰市有权购买特许权的资产或者寻找一个购买者,由此进一步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在特许权截止之前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宣布奥克兰市是否选择购买并接管公共事业资产的权利。如果奥克兰市行使该权利,应向受让人支付该公共事业资产的公平价值。
(d)这里 公平价值 应解释为根据公共设施的修理状况、适应性和原定用途下的生产能力,对公共事业资产合理估价。奥克兰市为公共设施支付的价格是:以公共事业资产取得之日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减去购买之日起累计的折旧及适当的报废折让(若有的话),加上完成预定任务的效率;特许权价值、商誉、继续经营、赚钱能力、再生产增加的成本、地段的增值或毁约损失补贴均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