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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四 和平解放西藏(4)

共和国历史的细节 作者:李颖


5月11日,西南局向中央报告了解放西藏的四条方针政策,作为与西藏地方当局谈判的基础,即:西藏驱逐英美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的大家庭来,实行西藏民族区域自治;西藏现行各种制度暂维原状,有关西藏改革问题将来根据西藏人的意志协商解决;实行宗教自由,保护喇嘛寺庙,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与此同时,西北局也向中央转报了青海省委提出的六条。一周之后,中央复电西南、西北局,认为西南局所提的四条较好,但还应起草可以作为和平进军的谈判基础的若干条件。中央的批示,从原则上肯定了西南局关于贯彻和平解放西藏方针的政策和策略思想。

按照党中央的指示精神,邓小平亲自起草了解决西藏问题十项政策:

(一)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英美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的大家庭中来。(二)实行西藏民族区域自治。(三)西藏现行各种政治制度维持原状概不变更。达赖活佛之地位及职权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四)实行宗教自由,保护喇嘛寺庙,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五)维持西藏现行军事制度不予变更,西藏现有军队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武装之一部分。(六)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七)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八)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完全根据西藏人民的意志,由西藏人民及西藏领导人员采取协商方式解决。(九)对于过去亲英美和亲国民党的官员,只要他们脱离与英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的关系,不进行破坏和反抗,一律继续任职,不咎既往。(十)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人民解放军遵守上列各项政策。人民解放军的经费完全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人民解放军买卖公平。

邓小平主持起草的这份历史性的文件,由西南局报到中央后,立即受到了党中央、毛泽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这十条,既充分照顾到西藏各族各阶层人民的利益,又维护了祖国的统一和民族的大团结;既成为和平解放西藏、同西藏谈判的基础条件,又是我们进藏部队开展政治争取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后来中央人民政府同西藏地方政府签订的和平解放西藏办法十七条协议,就是以邓小平和西南局提出的十条为基础,在这大框架上发展起来的。

西南局的这个十条,后称十大政策,在藏区广泛、深入地宣传后,受到了藏区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包括一些上层人士,都认为,十条充分地考虑到了西藏社会的现实,照顾到了各阶层的利益,非常符合西藏的实际情况。甚至有的藏族代表人士还觉得这十条太宽了些。对此,邓小平在1950年7月欢迎赴西南地区的中央民族访问团大会上,专门对西藏以及各少数民族的政策问题作了深刻的论述。

他说,我们对西藏的十条, 就是要宽一点,这是真的,不是假的,不是骗他们的,所以这个政策的影响很大,其力量不可低估 。 我们确定,在少数民族里面,正是由于过去与汉族的隔阂很深,情况复杂,所以不能由外面的力量去发动少数民族内部的所谓阶级斗争,不应由外部的力量去制造阶级斗争,不能由外力去搞什么改革。 改革是需要的,不搞改革少数民族的贫困就不能消灭,不消灭贫困,就不能消灭落后,但是这个改革必须等到少数民族内部的条件具备以后才能进行。 现在我们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是:搞好团结,消除隔阂,只要不出乱子,能够开始消除隔阂,搞好团结,就是工作做得好,就是成绩。他还提出不要把汉人区域的一套搬到少数民族区域里去,要诚心诚意为少数民族服务。后来在陈明义汇报修路情况时,他又指出: 一切要从西藏的历史、社会情况和民族宗教的特点的实际出发,要调查研究清楚了才办事,搞不清楚的事暂时不办,比乱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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