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工会法·劳动保险与劳动保护(2)

李立三之谜 作者:李思慎


李立三指出:劳动部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劳动,逐渐改变劳动者在生产中所处的物质上的不利地位,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其具体任务包括劳动立法;贯彻实行劳动法令;调整公私关系和劳资关系;调配劳力,救济和安置失业工人,有计划地培养技术工人等。李立三及时总结了天津、武汉等市私营企业劳资两方协商解决争论的经验,确定在私营企业中普遍设立劳资协商会议这个组织形式,由劳资双方协商解决完成生产计划、改进生产管理以及妥善处理工资、工时、福利、雇佣、解雇、安全卫生等问题。所以,在这次会议上提出成立劳资协商会议,建立平等的、契约的劳资关系,用法律解决争议,说服双方认真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

会议还讨论了《工会暂行法》、《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劳动介绍所组织条例》、《失业技术员工登记办法》、《关于开展工人业余教育的指示》等文件。这些文件,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会组织处理劳资问题的重要依据,对于维护工人群众的劳动权利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会后不久,李立三以劳动部部长的身份签发了《劳动部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这个指示,经4月21日政务院第29次政务会议讨论批准,于4月29日由政务院发布。文件指出,根据人民政府“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方针,在私营工商企业中,经劳资双方同意,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组织,以便于劳资双方进行有关改进生产、业务与职工待遇各项具体问题的协商。要求各地劳动局接到本指示后,应召集当地工会组织与工商业者团体之代表共同协商执行本指示之办法,将执行的情况和经验随时报告本部。

6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公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指出:仲裁委员会由市劳动局长或副局长、市工商行政机关代表、市总工会代表、市工商业联合会代表组成,仲裁劳动部门提请仲裁的案件和劳动争议任何一方申请解决的案件。仲裁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如争议一方或双方不执行,劳动局即按违法事件移送法院办理。

1950年12月29日,政务院第65次政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是建国初期的一项重要经济法规。

这样,在李立三的指导和推动下,把劳资关系纳入民主的、平等的、两利的、契约的正常轨道,因而大大减少了劳资纠纷,促进了私营企业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有利于私营企业发展生产和对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李立三从青年时代在法国勤工俭学开始,就与工人结下了不解之缘。当时,他在法国是一名翻砂工人,对工人群众的疾苦,可以说是了如指掌。因此,他亲自去厂矿调查研究,每到一地必去工人食堂和工人一起吃饭,检查工人的卫生保健和车间保险设施。他尖锐地批判了“只重视机器,不重视人”的资产阶级思想,从一开始就特别注意利用立法的形式,来维护工人群众的政治权利、人身安全和物质利益。他对立法工作,始终是抓得很紧很紧,并且一抓到底,认真抓出成效。李立三曾经说过:“劳动立法,这也是我个人的责任。”“我们的劳动立法在性质上与资产阶级的劳动立法根本不同,和苏联基本相同,但也有不同之处。”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他提出劳动部的重要工作,是草拟各项劳动法令,并监督其贯彻执行,处理劳资关系,救济失业工人,开展职工业余教育,逐步建立工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制度。

据不完全统计,在李立三的倡导、主持下,在不到5年的时间内,中央各产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颁发的关于劳动方面的法令、规程、制度和办法就有119种。由于李立三狠抓了这件事,职工伤亡事故,逐年下降,职工的健康得到了保障。

首先是工人阶级的根本法——《工会法》的制定。

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在国家、社会生活及企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在加强工会自身建设过程中,李立三十分重视工会的法规建设。

《工会法》是调整我国工会与国家及各种经济组织的行政机构关系的重要法规文件。从起草开始李立三就给予高度重视。决定成立《工会法》起草委员会,由刘子久任主任,同时决定成立全国总工会章程研究会。草稿起草出来,先后经过全总召开的全国工会工作会议、全国劳动局长会议、全国政协财经小组、政务院第24次政务会议讨论修改通过后,向全国公布,公开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

1950年5月4日,全国总工会常委会决定下发了发动各地工人讨论《工会法》草案的通知,号召各地工会组织工人群众讨论。经广泛征求意见,集中加以修改后,提交给在6月28日举行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审定。李立三就工会的性质、工会与政府的关系、工会与国营企业的关系及工会基层组织等问题作了详细说明。会议一致通过后,6月29日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签发命令公布施行。

《工会法》一共5章26条。对新中国的工会性质、组织原则作了明确规定。指出: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凡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之体力与脑力的雇佣劳动者,均有组织工会之权。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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