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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劳动保险与劳动保护(3)

李立三之谜 作者:李思慎


关于工会在人民民主专政体系中的地位,它规定:工会是全国独立的、统一的组织系统,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最高领导机关。关于工会的权利和职责,它规定:在国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职工参加生产管理及同行政方面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利;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的权利;工会有保护工人、职员群众利益,监督行政方面或资方切实执行政策、法令所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支付标准、工厂卫生与技术安全规则和其他有关条例、指令的权利,以及负责改善工人、职员群众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的各种设施的责任。

《工会法》还规定,为保护工人阶级根本利益,工会有责任教育并组织工人群众,使他们维护人民政府法令,树立新的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组织生产竞赛及其他生产运动;保护公共财产,反对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在私营企业中,推行发展生产、劳资两利政策,反对资方违背政府法令、妨害生产的行为,等等。

关于工会的经费,明确规定了四条来源:①工会会员按规定缴纳的会费;②各单位按全部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拨给工会经费;③工会举办事业的收入;④各级人民政府的补助。这样,使工会开展活动有了合法的经费保证。

7月8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关于学习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议》,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认真学习、实施,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工会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颁布,在我国工运史上有着划时代的伟大意义,充分体现了中国工人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工会组织在人民民主政权中的地位、作用。明确规定了工会应有的权利、职责和义务,从而为工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及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和依据。从而,使各级工会组织形成全国网络,工人阶级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在国家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了领导阶级的作用。同时,《工会法》对民族资本企业中的劳资关系的规定,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一原则规定,对国际工人运动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

劳动保险工作,也是李立三重新主持工会工作以后特别关心的问题,始终抓得很紧很紧,一抓到底。

1948年,李立三在哈尔滨就主持起草了《东北国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草案)》,并就在公营企业中推行劳动保险制度向中央写了请示报告。8月23日,中共中央回电表示:“你们可以试行。”11月12日,东北局对《劳动保险条例》(草案)进行了修,并将修改意见再次向中央报告请示。中央于12月4日批复:

东北局并告李立三同志:

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与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该条例的命令草案,均阅悉。中央同意这些文件,望即公布施行。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月1日《工人日报》发表了《庆祝胜利 迎接胜利》社论,把“建立与充实工会劳动保险部门的工作机构”,列为当年工会工作的八项任务之一。

在1月28日召开的全国搬运工会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解决搬运工人残疾、伤亡等待遇问题的暂行办法》。2月25日全国总工会常委扩大会议批准了这个办法。

2月7日召开的全国铁路工会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建议政府实行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险暂行办法。

在李立三主持下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10月30日政务院公布了这个(草案),在全国广泛征求意见。

10月31日,全总发出《关于发动广大工人群众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组织有计划地在每个工会小组中作一次详细的讨论和解释,使每个工人都能了解条例的意义和内容。把意见征集回来后,李立三主持写出修改草案,并于12月11日亲自写信向周恩来总理请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几时开会?劳动保险条例恐怕要提交去讨论一下,因在政务院公布草案的决定上说过‘准备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公布施行’。请考虑示知。”

1951年1月2日,政务院会议通过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若干修改的决定》。

1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指导与督促实施劳动保险的指示》。

2月23日再次提交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讨论,李立三在会上作了修改说明。会议通过后,26日由政务院公布,3月1日起试行生效。

《条例》共7章34条,明确提出了对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实行保险,具体规定了劳动保险的实施范围、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劳保待遇和费用开支标准、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与监督。其中包括因工负伤、残疾、工人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职工养老、职工生育、集体劳动保险等各种待遇都作了明确规定。

第四章还就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也作了明文规定,比如对本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转入本企业的战斗英雄、残废军人的劳保待遇都作了规定。

这个《条例》是中国工人阶级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期英勇奋斗的胜利成果。《条例》是真正保护工人阶级利益的,它为职工减轻了生、老、病、死、残的困难,使暂时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生活上有了基本保障,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职工群众的关怀,推动了新中国劳动保险事业的建立,从而大大激发了职工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了职工革命与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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