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三从他参加革命那一天起就从事工人运动。革命斗争的实践,使他深知正确解决职工工资问题的极端重要性。他非常重视发展经济中的工资问题。他一再强调,工资问题搞不好,就会影响整个生产的发展;要调动工人的生产积极性,首要的就是搞好工资工作。只有把工资搞好了,才能把生产搞好。因此,他下大力抓工资问题。他是新中国工资制度的奠基人,在创建新中国的工资制度方面,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建国初期,他就为新中国培养了一批劳动工资干部为尔后的全面工资制度的确立,作了重要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
早在1947年李立三就在哈尔滨召开过多次座谈会,着手研究工资问题。
1948年7月10日李立三在“东北局关于接收敌伪和蒋占企业的改造管理与工会工作方针的决议”中就提出:“新工资制度应以按劳付酬为原则,个人劳动对社会的贡献愈大,他所得的报酬也愈多。而在人民自卫战争时期,工资等级的距离虽不能不相当缩小,但按劳付酬的基本原则,决不能改变。平均主义的工资制度(如‘干不干,四斤半’,工人与技师、熟练工人与非熟练工人,学徒与师傅的工资相差很少),必然妨碍工人劳动热忱的发展。各企业均应尽可能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计件累进工资制,超额奖励制,以鼓励工人劳动热忱的提高。”
8月,李立三在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上当选为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主持全国总工会的全面工作后,中共中央关于工资问题给东北局指示:战时工资应低于平时。同时,职工应有的生活水准必须保证,技术管理能力的差别也必须适当规定等级,予以待遇上的区分。不如此,则无法持续生产与鼓励生产。因此:①最低工资应保证维持连本人在内的两个人的生活;②实行交叉累进的定级工资制度;③规定不同企业各种职工的一般工资的最高额。这是当时中央对工资问题的几条原则指示。
当时,李立三对同志们说,工资问题对我们来说还是新问题,我们的经验与知识是不够的,所以说管理工业的同志和工会工作的同志,大家要共同努力来解决这一问题。是李立三最早把苏联的工资理论与实践传播到东北地区的。他亲自翻译苏联著名经济学家关于按劳取酬的论述,介绍苏联机械和铁路系统的工资制度和经验,并在报刊上撰文宣传党的工资政策。
李立三针对当时东北工资标准低、不统一,特别是因为物价波动,职工的生活没有保障等问题,主持研究制定了国营企业职工工资等级标准,并于1948年9月、11月先后主持召开东北城工会议和东北地区工资会议。主要研究了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实行交叉累进工资制;二是如何改进工薪支付办法。他在会上作了长篇报告,针对当时在工资中存在的平均主义现象指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普通工人和技术工人,工资几乎一样,特别是物价波动,职工生活没有保障,妨碍生产发展。这种情况如果继续下去,必将影响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生产的发展。他严厉批评了在评薪条件上主要看政治表现、看斗争是否积极,而把技术条件作为附属条件的做法。他说,工厂主要是生产,生产就要靠技术,如果不讲技术,发展下去是危险的。
李立三主持起草了一个新的战时工薪标准,即《东北战时公营企业工薪标准》,改变了长期沿用的战时供给制。
这个《标准》分为13等39级,其中工人为8等24级。为后来工资制奠定了基础。李立三多次阐明要制定统一的技术等级标准和实行考核升级的意义,他坚持主张有几级技术,干几级活,就拿几级工资。
这个《标准》以“工薪分”为计算单位,每“分”包含一定数量的粮、布、油、盐、煤炭。按当月市价计算,发给货币。这是一种简单易行的把工资与物价挂钩的办法,对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受到广大职工的欢迎。这是李立三的一个创造。
战时工薪标准规定普通工人最低工资为60分,最高为180分;技术人员最低为70分,最高为300分;大企业负责人,最低为100分,最高300分。各类人员工资标准,都是相互交叉的。如熟练工人最高为145分,单纯体力重劳动最高为120分,单纯体力轻劳动最高为100分,杂役工人最高为80分。这样,适当提高了标准,相应拉开了差距。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原来在职工工资中存在着的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普通工人和技术工人工资几乎一样的严重平均主义和混乱现象。在评定工薪时采取由上而下,再由下而上,最后由行政决定的办法。
东北全境解放后,李立三在沈阳继续研究改进工资制度。在他的主持下,对13等39级的工资标准作了调整,制定了《公营企业职(员)工(人)工薪等级》,工人工资高低相差3倍。
李立三在沈阳召开有工程技术人员和老技术工人参加的座谈会,探讨如何制定技术等级标准。他坚持主张有几级技术、干几级活、拿几级工资。他还大力倡导推行计件工资制,认为计件工资最能充分体现按劳取酬的原则。他在《东北日报》上发表署名文章,宣传按劳取酬的原则。
1949年2月,李立三从东北进关后,就把注意力放在研究新解放区城市工人的工资政策上来。他根据对天津和其他城市的调查,向中央提出了一个“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方针。这比刚刚解放时实行的“原职原薪”政策无疑是一个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