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1月2日,政务院第165次政务会议听取了李立三所作的说明后,又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改的决定》及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决定》指出,鉴于1951年2月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是在国家财政经济还没有全面恢复情况下制定的,有些待遇规定得较低,在实施范围上只能采取重点试行办法。现在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已经基本好转,大规模经济建设工作即将展开,自应适当扩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范围并酌量提高待遇标准。
决定责成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应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从速修改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及其他有关法令并公布之。修改的条例扩大了实施的范围,增加了养老补助费和放宽了养老条件,生育、丧葬、救济等费均有所增加。这将更加发挥劳动保险制度在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上的优越作用,更加促使广大职工的政治觉悟和劳动热情,动员他们积极参加祖国的伟大建设事业。
在劳动保护工作上,李立三同样也是一个拓荒者,他为开展劳动保护工作,倾注了大量心血,功绩是可以大书特书的。
劳动部刚一成立,李立三就把劳动保护工作定为他的主要任务之一。在劳动部召开的会议上他指出:劳动部的工作就是保护劳动,逐渐改变劳动者在生产中所处的物质上的不利地位。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以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
李立三长期从事工人运动,因此,他很了解工人阶级在取得政权以后,劳动部应当做些什么工作。他明确指出,劳动部的工作,一定要服从党的中心任务,服从全局,从实际情况出发,深入调查研究。
李立三十分重视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他尖锐地批评那种“只重视机器不重视人”的资产阶级思想。他指出,在工人阶级成为国家主人翁的新中国,不容许再像旧社会那样忽视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为了教育训练干部,并为制订劳动保护法令提供依据,1950年,李立三发起组织包括清华、燕京、辅仁三个大学的教授和学生在内的100多人的考察团,到中南地区的工矿企业实地考察安全卫生和企业管理情况,在全国开展安全卫生大检查,普遍建立了安全规程制度,改善了领导和群众的关系,促进了安全生产的发展。
1950年3月3日,《工人日报》发表《切实改进工厂卫生工作》的社论。要求各地方、各产业工会关注工人群众的日常生活,领导工人进行有关工厂卫生方面的合理化建议,代表工人与有关方面交涉,以改进卫生条件,并加强基层卫生委员会的工作。
5月31日,劳动部就颁布了《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这是建国初期制定的第一个劳动保护的法规,共4章66条。通知要求各大行政区劳动部在一切公私企业中执行,对当时保护工人健康、预防疾病,提高生产效率起了重要作用。
1951年9月3日至15日,劳动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各地代表汇报了劳动保护工作情况,研究分析了工矿企业的劳动保护状况,交流了劳动保护工作的经验,讨论和通过了《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决定》、《工厂安全卫生暂行条例(草案)》共11章112条、《阻止工厂矿场加班加点暂行办法(草案)》10条、《保护女工暂行条例(草案)》15条等劳动保护法令。李立三在总结报告中提出了制定劳动保护法令的原则:既要满足需要,又要照顾可能。必须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
这次会议,进一步提高了党、政、工三方面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促进了全国劳动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10月9日,劳动部发布了《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办法》。
1952年12月,劳动部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会议,李立三作了关于三年来劳动保护工作总结与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会议通过了《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决定》、《工厂安全卫生暂行条例》和《保护女工暂行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