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国际法近史(6)

无法无天的世界 作者:(英)菲利普·桑斯


引起对国际法看法转变的第三个因素正逐渐成为一种国际法律意识。这就是“民主化”观念。纽约大学法学院托马斯 ·富兰克( Thomas Franck)教授把它描述成“正在形成的全球性权利”。.民主观念反映出形成中的人们的普遍期待,即被授权管治的人,治理者们,如果想让他们所获得的管治权力得到公众认可,那么他们的管治应该得到民众的同意。民主常常作为一个国内事务话题被讨论,涉及诸如自决权原则、言论自由原则以及正在形成的参与选举和决策过程的权利等。民主还越来越多地被认为是一种包括知情权和对不法损害个人权利的行政行为进行控诉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综合性权利。民主权利也在向国际化方向发展。如果参与式民主是国内层面管治的基础,那么为什么不能将它应用于国际层面的管制呢?如前所述,现在许多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决定是在国际层面作出的。

大量的资料证实,在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活动中,人们正努力寻求知情权、决策权和救济权。关注一下欧盟内关于“民主赤字”问题的强烈呼吁,就可看到民主管治对国际决策的挑战和激起群众强烈意见的程度。通过互联网,人们现在比以前掌握着更多的信息。而有了这些信息,公司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在涉及利益攸关的问题试图越来越多地影响政府的决定。这些甚至让像世界银行这样保守的机构也发生了激烈的变化:十年前就很难想象私人团体可以挑战世界银行的贷款决定。但是,世界银行 1993年成立的“世界银行监察小组”正使之变成现实。这个巨大的变化正是不满世行贷款决策机制的人们努力的结果。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 WTO和其他国际组织排除民间组织参与的做法显然是说不通的。使人们产生被排斥的感觉的国际法规则必然会引起民众的不安和愤怒。国际法和国际组织是为人们服务,而不是为当权者而存在的。

最后,导致公众对国际法兴趣增加的第四种因素是“放松管制”的趋势以及私人企业地位的提高。后者已经成为现代后工业社会的一个主要特征。如果国内层面上国家管治的前线应该后撤,就像玛格丽特 ·撒切尔在 1977年她当选首相以前所宣称的一样,那么为什么不把管治也从国际层面上后撤呢?放宽国际资本流动限制、鼓励私人海外投资和促进国际贸易等措施已经大大扩展了私人和企业在国际层面上所发挥的作用。毫无疑问,这些参与者们并不满足于在国际法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仅仅扮演次要角色,他们希望影响这些规则的内容和实施。他们确实也是这样做的,他们向政府施压,并越来越多地直接参加国际条约的谈判。结果是官方利益和商业利益在国际层面上共同作用,国际法也相应地有了改变,私人部门在国际规则的设计和制定过程中有了越来越多的参与机会。防止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就是一个例子。该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减少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随着俄罗斯在 2004年 11月 18日对该议定书的批准,《京都议定书》于 2005年 2月 16日生效。该议定书创设了一个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国际新市场,私营部门可直接参与其中。全球自由贸易规则是另一个直接影响企业利益的领域。如果私营部门在国际法文件之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话,那么凭什么把他们排除在规则制定或传统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之外呢?诸如此类的问题无不围绕这样一个新的现实:那就是,由于私营部门直接受到国际法的影响,那么他们就有理由期待在国际事务中和国际法制定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全球化、先进科技、民主化、私有化和自由化,这些现象与英美在 20世纪 40年代制定他们的理想计划时传统的以国家为中心的时代背景相去甚远。上述四个因素不仅对现有体系构成挑战,更推动着它的转型。到 20世纪 90年代,国际法的基本规范得以确立和接受。非殖民化运动结束之后,是柏林墙的倒塌及苏联的解体,对此弗朗西斯 ·福山( Francis Fukuyama)发表了他著名的(也是过早的)“历史的终结”的宣告。世界似乎处于一个反映出共同的价值、承诺和规则的国际新秩序的前夜。

也许,我们只是被引导着产生了这样的信念。在克林顿政府时期,一群颇有势力的新保守主义分子计划试图重建国际法律秩序。他们的计划体现在若干宣言之中,包括《原则声明》和其他与“新美国世纪”计划有关的文件。其计划改造的主要目标规则包括:允许逮捕皮诺切特的规则、新的国际刑事法院和防止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他们认为这些法规全都威胁着美国的国家安全。2000年 11月,乔治 · W.布什出任总统,其班子成员有很多是“新美国世纪”委员会的成员。约翰 ·博尔顿( John Bolton)成了布什总统的对外政策高级顾问,并被任命为美国国务院负责军控和国际安全的副国务卿。在 1997年,他作为华盛顿美国企业研究所的资深副总裁,宣称条约只是政治性的,“没有法律约束力”。.理查德 ·哈斯( Richard Haass),美国国务院的政策计划部主任,现在是备受尊重的对外关系委员会的主席,宣布布什政府决心实施“菜单式多边主义” .,也就是说,美国可以选择遵守自己喜欢的规则,而在其他领域则可以抛弃多边主义,而只是根据自己的利益行事。

后来, “9 · 11”事件发生了,然后就是阿富汗和伊拉克战争相继爆发。 2003年 4月伊拉克战争结束不久,理查德 ·贝雷( Richard Perle),美国的新保守主义计划的设计师之一,进而公开宣称,伊拉克战争为重建国际法和削弱联合国的权威提供了一个好机会。诸如此类的言行看起来像是新保守主义者根据其新价值和优先顺序来重构国际法律秩序的系统化计划的一部分。英国首相托尼 ·布莱尔似乎对此表示认同。伊拉克战争以后,当他在位于英格兰西北部的西杰菲尔德他的选区演讲时,他同样表达了要建立新国际法的想法:

在当今的国际法下,一个政权也许可以系统地残暴对待和压迫他的人民,其他人对此却无可奈何。当对话、外交甚至国际制裁都失败之后,除非酿成人道主义大灾难,其他人都只能袖手旁观。这可能就是法律,但是法律应该是这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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