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在使罪犯受审并得到法律制裁方面的世界领头人。我们支持南斯拉夫法庭的组建,支持卢旺达法庭的组建,并正在努力帮助组建塞拉利昂法庭。我们实施的是地球上的所有国家中最高的国家责任标准。 .那么,在国际刑事法院这个问题上,又应该如何解释美国的态度和做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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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一个有着全职法官的永久性国际刑事法院的想法,最初是在 1946年被正式提出,其历史背景正是纽伦堡审判。 20世纪 50年代,联合国负责国际法规则的编撰和制定的机构——国际法委员会——负责落实这一建议。联合国会员大会要求国际法委员会研究“关于建立一个负责对被控种族屠杀的罪犯进行审判的国际司法机构的可取性和可行性”。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速度令人不敢恭维—— 1994年它才完成其评议报告,当然这也反映出组建此种类型的法院在政治上和法律上所存在的种种复杂性。国际法委员会利用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来打破僵局。它所提出的建议比较适度。委员会中以其个人身份任职的包括律师、学者和政府顾问在内的 35位成员。他们并没有打算建立一个完整的自给自足的国际机构。相反,他们建议组建一个授权体制:一国如果是国际刑事法条约(诸如 1948年的《种族屠杀条约》或者 1984年的《反虐囚条约》)的缔约国,同时又对被指控人拥有监护和管辖的权利,可将其转交给国际刑事法院。 .然后,国际刑事法院在取得相关国家同意的基础上再采取行动。问题在于,国际刑事法院将不设置负责决定对某个人提出起诉的检察官。各个国家仍独自保留着决定是否起诉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大国能够对小国施加压力,使得后者无法将某些案件提交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法委员会的这一建议案意在避免激起那些反对任何比较激进方案的国家的批评。那个时候的政治环境比较严峻,正如国际法委员会的一位重要的起草者,剑桥大学的詹姆斯 ·克劳福德( James Crawford)教授所言:
20世纪 90年代存在严重的体制问题。自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以后,并不存在刑事司法的国际化管理。试图组建一个国际刑事法院的种种努力最终都成为徒劳,并被普遍视为不切实际的想法。国际刑法朝着另外一个方向发展,对那些在性质上和情节上具有国际性特征(种族屠杀、战争罪)的案件判决的执行,几乎总是无能为力。
但是,国际法委员会却在一个合适的时机提出了建议。面对在中欧和非洲所发生的令人发指的对基本人权的侵害,那些大国以及联合国安理会都未能阻止惨案的发生。他们被迫将注意力转向组建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大约就在这个时期,诸如国际特赦以及人权观察等非政府组织,重新提出他们关于建立国际刑事司法体系的方案。此外,民主政治变革,尤其是在中东欧、南非以及南美地区,都强调由个人承担种族隔离以及其他政权制度下所发生的严重侵害公民自由和基本人权的系统性暴行的责任。这些因素共同推动国际社会接受对最为严重的国际罪行实施司法裁决的理念。在特立尼达岛和多巴哥岛上所进行的鼓吹下,联合国会员大会在 1995年第一次对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核,并在 1996年决定组建一个国际刑事法院。 1996年至 1998年期间,国际刑事法院组建筹备委员会召开了多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