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牢记角色(3)

决胜红海 作者:周大江


如果管理者不把自己看作是企业的事业伙伴,而是仅仅把自己的管理职位看作谋生的平台或实现个人利益的途径,那么,他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带领团队坚持正确方向。换言之,只有企业的“事业伙伴”才有资格成为团队的“领导者”,否则,在个人面临不正当利益诱惑或企业遭遇挫折的时候,他要么会不负责任地牺牲企业的整体利益,要么会索性把团队引入迷途。

作为团队的“领导人”,管理者必须具备基本的“领导力”。关于这一点,本章后文将另行详述。

组织的负责人

所有类型的管理者,都可以用一个通用的名称来表述,那就是“负责人”。顾名思义,所谓“负责人”就是指承担责任的人。

从某种意义上讲,任何组织都可以被看作是不同“责任主体”的联合体。“责任主体”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根本社会属性之一。“分工”并非人类社会的独创,但“责任”却是。在蚂蚁和蜜蜂的群体中都有严密的分工,但这种分工是出于生物的本能,因为它们并没有把“分工”建立在“责任”之上。在企业组织中,管理者与非管理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是一个特定组织或团队的代表,必须理所当然地对这个组织或团队的组织行为所导致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而后者只需要为自己的组织行为负责。

因此,“负责人”是管理者最原始的角色;不能、不愿或不敢对自己管理的组织或团队承担责任的人是没有资格成为管理者的。

“负责人”的角色,意味着管理者必须具备起码的“大坐标”意识和全局观;意味着管理者必须具备高度严谨和审慎的精神。如果缺乏对“大坐标”的深刻理解,管理者的判断就会失去基本的参照;如果不具备全局观,管理者首先就不可能真正成为企业的“事业伙伴”和团队的“领导人”,也就无从谈及对责任的承担;如果不具备高度严谨和审慎的精神,即便管理者从主观上有承担责任的意愿,但在客观上也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

“负责人”的角色,意味着管理者必须为他人(自己管理的下级)的行为承担责任——当然,这并非意味着下级就不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追究下级的责任是管理者的权力,也是管理者的义务。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担当“管理”的职位并非一种单纯的福利或回报,更不是一种享受。

对管理者来说,如果向下级推卸责任,就意味着自卸“负责人”的角色,排斥下级对自己的信赖;意味着自卸正面影响力,更不可能担当团队“领导人”的角色;同时,向下级推卸责任者,也没有资格成为企业的“事业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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