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组织中担当的特定的角色决定他必须具备与角色相称的特定的职业态度。如何对待权力、变革、下级和自我,共同构成了管理者的基本职业态度。如下图所示:
图6-2管理者的职业态度
如何对待权力
我曾经在《党史商鉴》第14章深入探讨过“权力”的本质。
管理者之所以成为管理者,首先是因为企业赋予他某种法定权力。但是,管理者必须认识到,法定权力不是一种待遇,而是为了让他有效地担当“负责人”的角色而配备的。也就是说,管理者是因为要承担责任才拥有法定权力的,而不是为了让他行使权力才配备相应的责任。企业是不同“责任主体”的结合,管理者是一种特殊而又举足轻重的责任主体,他肩负的责任之大小决定了权力之大小。换言之,管理者的责任是第一位的,法定权力是第二位的。
这种逻辑上的顺序对管理者来说可谓意味深长。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从而会在潜意识里对权力不厌其多,而对责任却不厌其少。管理者在追求更大法定权力的同时,必须清醒意识到自己是否愿意或能够承担相应的更大责任。
权力和责任是管理者的“硬币之两面”;二者的不对称是企业“内耗”的原动力。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弄权”行为,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在千方百计(甚至不惜以不正当手段)追求更大权力的同时,不遗余力地躲避责任;只想享受权力带来的好处,却不愿承担责任所致的风险或损失。弄权的结果是权力与责任的严重不对称,更具体一点儿说,就是权力大于责任。
仔细思量就不难理解,在任何一个组织中,权力与责任在总量上都是恒定的。如果弄权者获得了更多的权力和推卸更多的责任,必然有其他的主体(这个主体极有可能是企业本身)拥有更少的权力和承担更多的责任。对企业来说,终极的权力和责任往往与企业的最高利益直接相关。因此,无论弄权行为从表象上看伤害的是谁的利益,但归根结底都是在直接或间接地伤害企业的利益。
管理者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权力的本质是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产生的基础,不仅源自人对法定权力的敬畏,更重要的是下级对管理者的人格认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人格魅力”。如果把管理者的影响力比喻成一个独立的生命体,那么法定权力相当于这个生命体的骨架,而人格认同则相当于血肉。如果没有基本的人格认同,法定权力的影响力是极其有限的,管理者也将因此而使自己处于“外强中干”的尴尬境地,成为一个弱不禁风的骷髅。
历代的暴君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他们一方面拥有至高无上的法定权力并且肆意滥用之,另一方面又几乎得不到臣民们起码的人格认同。因此,任何风吹草动都会令他们看似强大的政权风雨飘摇。
谈及管理者的权力,就不得不谈到两种表象——“强势”和“霸道”——的区别。二者常常被混淆。
“强势”是一种风格。强势的管理者,无论手中的法定权力是大是小,无论个人的性格是张扬还是沉静,是直白还是委婉;在原则性的问题面前,他都会毫不含糊,旗帜鲜明。“强势”的前提是下级对管理者的高度人格认同,并非取决于管理者本人的一相情愿。
强势的管理者在团队中拥有深入人心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他习惯于以极其谨慎的态度行使自己手中的法定权力,因为他深知滥用法定权力的结果是排斥下级对自己的人格认同。
“霸道”的管理者最倚重的是手中的法定权力,可以说离开法定权力他就会寸步难行,因为除了法定权力的强制性作用之外,他几乎没有任何号召力和影响力。
是否正直、是否客观、是否真诚、是否自信,是区别“强势”和“霸道”最直观的手段。需要说明的是,从组织行为的角度来看,评价管理者“正直”与否的标准,是要看他是否以组织原则(而不是社会上的标准)作为判断人与事的标准。此外,“自信”与“自负”是有本质区别的,后者恰恰是极端不自信的表现;简单地讲,前者从来不会回避自己的弱项或缺点,而后者则对此讳莫如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