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制与国家形成的特征
个体劳动的发展与氏族制度性质的变化
在农业发展成社会主导的生产形态时,土地(不论是作为人的定居场所,还是作为农业生产的手段)就成了与渔猎采集经济阶段意义完全不同的“财产”了。其实,土地最初是氏族公社公有的。因为,当时人们还全然不知“私有”为何物。对于水田农业具有决定性的重要的灌溉排水事业而言,只有靠一个氏族的全体成员、或者有着亲族关系的若干氏族的联合即部族的共同劳动才能完成。因此,把耕地分割并划归个人所有,自行经营是不可设想的。另外,收获的稻谷也都贮藏在氏族公有的仓库里。
但耕种一块块的畦田,不需要氏族全体,只需较少的人就能做,而且效率还高。当生产情况发展到这一步时,在氏族内部就开始建立了家族集团。这个集团,并不像后世的家族那样由一对夫妻及其子女为基础的单婚家族,而是在家长统率下,包括家长的妻子与家长的兄弟(初期还包括姐妹)以及伯叔父母及其子女等在内的复合大家族。氏族的公有地都适当地分配给每一个家族耕种。按家族集团分别耕种,就加强了家族的结合与其在氏族内自主的趋势。特定的家族还从事陶器、木器与铁器的手工业生产。
随着生产日益迅速的发展,公共事务如制定氏族全体的生产计划、合理分配氏族个人从事农、工或其他业务、组织生产劳动管理与分配生产物等也逐年增多与复杂。在这里,还逐步出现了专门的管理人员。在氏族内部也开始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分工。氏族的对外关系也复杂了。以前,氏族间轻易不发生战争,现在各氏族间为寻求适于农业的土地,不断发生激烈的战争,这些战争也有可能扩大为部族间的战争。当然,指挥战争的人员的权威也就提高了。为农业也好,为战争也好,就经常祭神以求神的保护,这就成为氏族和部族公社最重要、最神圣的工作。这样,司祭者的权威也提高了。这些业务管理人员,军事指挥员和司祭者,开始时还是按公社习惯选举产生,随后都几乎成为终身职务。这样,公社领导人就开始具有半酋长即统治者性质。司祭者按惯例可能是由氏族核心即母亲或其嫡系女儿充任,而生产与分配的管理员和军事指挥员,按惯例估计都选男的。因为,不仅在战斗上,而且在农耕灌溉等生产事业上,男性越来越扮演了主要角色。
这种公社首领的产生,从属于弥生文化中期的福冈县须玖遗址(估计是《汉书》中所说的倭奴国的中心遗址)中可窥见其一斑。该遗址是公共墓葬地,死者都是装在大瓮里埋葬的。其中有一特殊墓即埋瓮后在其上还盖以大石块,遗体还用青铜镜、剑、玻璃勾玉等来自中国的在当时也是极其贵重的宝物随葬。这与既未盖石块,也无宝物随葬的一般墓相比,在这里埋葬的无疑是生前在氏族公社中有特别尊贵地位的人。但是,他(该遗体为男性)之所以被葬在公共墓葬地,说明他还没有成为从氏族公社中独立出来的统治者。
随着氏族内部分工、家族的独立与地位的不平等的发展以及各氏族间为寻求土地而频繁战争的结果,又扩大了氏族间的不平等,强大的氏族与部族开始了对弱小者的征服、统治与剥削。一般情况下,征服者仍令被征服者在原住处过着原氏族集团的生活。但从此则要征收一定的贡物,有时也把壮劳动力和美女作为奴隶带回自己的氏族。这些奴隶原则上是氏族的公有财产,但有时也将一部分分给有战功的指挥官等。这时,这些奴隶就成了他们的私有财产。这样,就产生了人剥削人、人统治人的现象和私有财产。在农业发展到某种程度以前,只有能劳动的人都劳动才能勉强维持氏族、勉强维持再生产的生产力阶段,战争中获胜的氏族,只有把战败的一方或是杀掉,或是流放到远方,即使想叫败方纳贡或者当奴隶,或者剥削他们,也没有可供剥削的剩余产品或剩余劳动力。而现在,随着农业的发展,有了剩余产品和剩余劳动力,随之,也就开始了剥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