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式目》还以承认妇女与男子一样有继承或转让领地或御家人,以及夫死后对子仍有母权等在律令法中概不承认的权利为其特征,当然,这是与律令相对而言的。由于在武家政权成立前,名主与武士的女权更大。所以,在《式目》中的女权实际是开始受限制了。(此后日益限制,在15世纪的武家社会中,妇女变得完全无权了。)
《式目》虽为制约幕府御家人的法律,但这还是从武家的生活与思想本身产生的。因此,它就被普遍地看成是武家的根本法。另外,因朝廷完全无审判能力,庄园领主贵族也多诉诸幕府。《式目》实际上也就逐渐成为全国法了。这正是镰仓幕府权利确立起来的最大标志。
封建国家的成立
在这里确立的镰仓幕府是10世纪以来,在逐步削弱与瓦解古代天皇制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大小领主阶级的最初的国家。这个国家不同于由唯一最高君主通过中央集权的官僚机构统治整个国家的天皇制,而是由各地大大小小的各种领主单独统治与剥削各自领地的民众。就其方法而言,它既不受幕府也不受其他的干涉。幕府也只设立了管理御家人的机关(“侍所”)、裁决他们之间争议的机关(“问注所”)及财政与总务机关(“政所”),没有像太政官制度那样的行政各省(部)。统治人民之事,是由各领主对其领民进行的。因此,也就没有理由和必要由幕府直接设立有关人民的行政各省。所谓镰仓幕府,就是这样的独立领主们以其最大最强者(源氏或北条氏)为首领联合起来而建立的权利机构。这一权利的使命就是保护各个领主对其领民的统治、镇压领民的反抗、不受其他领主的侵略以及和平解决领主相互间的争端。
领主们相互的关系,有的是君臣主仆关系,有的是上级领主(“本所”“领家”与知行国等)与下级领主(庄官与“地头”等)关系,二者间的利害有时一致,有时矛盾。在农村,与直接生产者相对立的“地头”等在乡领主们,大多是使役多数下人与奴婢的奴隶主。但因当时主要的生产者是称为百姓名主的农民,所以用武力将他们束缚于土地上并掠夺实物贡赋及各种劳动力的,亦即将农民当做农奴来统治与剥削的权利机构就是武家政权即幕府。从10世纪以来就发展起来的农奴制,到13世纪发展得更为迅速。地主与领主阶级就是以这种变化为基础组织了新的生产形式即农奴制,并以此管理社会生产,排斥只寄生于生产的贵族阶级的统治,自行武装与联合,并建立起了自己的国家著者注:但并非所有的农奴主式的领主都集结于幕府。非幕府御家人的领主也很多。皇室与贵族就是在承久之乱后也仍领有相当的“国衙”领地与庄园。当地的领主虽不一定是朝廷的臣子,但也不是幕府的御家人。大寺院与大神社与朝廷一样也是独立于幕府并拥有各自的武装即僧兵的。。换言之,镰仓幕府的确立,就是日本历史开始从古代向中世纪,以奴隶制占统治地位社会向农奴制(封建制)占统治地位社会发展的政治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