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贪污在1千万元以下的中小贪污分子占全体贪污人数的95%至97%,中央曾规定,对其中情节不严重者,一般应免予刑事处分,有的还可以免予行政处分。这样,大约85%以上的中小贪污分子可以免予刑事处分。毛泽东认为,这个规定便于争取团结和教育改造这一批人,以利开展"三反"斗争和建设工作。同时,他觉得对很多的小贪污分子的行政处分还可更宽一些,在中央已规定的撤职、降级、调职、记过这四项外,再加一项最轻的处分--警告。毛泽东解释说,这样,很多小贪污分子(约占全体贪污人数的70%上下),只须给以警告就可以了,"使大多数小贪污分子减轻对抗情绪,利于团结改造"。
不久,毛泽东在给陈毅的一份电报中又提出:"中央正考虑不单是50万以下而且是100万以下的所谓贪污分子,一般不算作贪污而算作占小便宜或公私不分,以便解脱更多的人,便于教育"。同日,毛泽东告诉周恩来,百万元以下的人大部予以解脱,发一指示。3月1日,李富春送给毛泽东一份报告,是关于起草处理贪污分子和追赃的规定。毛泽东当即批示周恩来酌处,并说"还要宽一点,富春说得还太严了。"
按照毛泽东的指示,中节委起草了《中央关于三反中处理科学家、学者的问题的指示》,其中提出:"三反斗争中对于这类有用的专门科学家和学者的处理,应该以思想改造为主,对于解放以前有贪污行为者,均作为思想问题来解决。对于解放以后有贪污行为者的处理的方法,必须事先经市委批准,以免造成偏向。"此稿送毛泽东审阅时,毛泽东在"必须事先经市委批准"后面又加上了一句:"有些人须经省委或中央局批准。"
处理人一定要审慎,必须克服和避免滥捕乱抓,这是"三反"运动后期毛泽东一再强调和坚持的。3月29日,毛泽东亲笔批示向全国转发上海市委在"三反"中严格执行各项纪律的经验。上海市委的经验主要是:(1)本市各机关团体,如欲逮捕"三反"中有关人犯,必须经市委批准,交市公安局与区委联系后依法执行。中央及华东各地在沪各单位,则须经华东局批准后,与市委接洽办理;华东以外各大行政区所属各单位,除经当地最高机关之批准外,并须来市委接洽办理。(2)无论本市外埠任何机关团体,如因"三反"须传讯本市有关人员,须经市委批准,再与区委联系后,由公安分局以传票传至公安分局讯问,对被传之人,未经补办扣留手续,不得扣留过夜。(3)关于"三反"中退赃、追赃问题,华东局已有指示,其中所示退赃、追赃方式是完全正确的。但上海目前正处在"五反"时期,不宜由各单位径自进行追赃,无论本市外埠任何机关团体,凡须在本市追赃时,必须携带材料来市增产节约委员会联系与接洽,由其斟酌情形,分别先后,予以查明核实,再将结果复告有关单位,至于被追出之赃款、赃物,则该处统一交存人民银行,对收赃、存赃等有关"三反"人员之调查讯问,亦应即日停止。(4)凡因"三反"追赃而须将私人资财加以冻结、扣押,或对私人产业加以查封、没收时,一律必须经市增产节约委员会批准后,由军管会军法处或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