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反"进入追赃、起赃阶段后,各地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偏差,主要表现为:无根据起赃,如在鞍山钢铁公司,有的单位没有确凿证据就去起赃,结果引起争吵,被人家骂了出来。逼赃,迫使家属承认。一些单位为了完成追赃指标,逼家属变卖田产;苏南一铁路机关在追赃时,工作人员从贪污分子家属手上、耳朵上拿去金戒指和耳环,引起在场群众的极大不满。有的单位起赃时,事实上已没有原物,而非要原物不可;有的单位没有金子也非要起出金子;有的甚至将私营工厂机器上的马达作为赃物拆下来,导致工厂停工停产。在北京市,有的单位接收的"赃物"有破钢笔、旧手表、甚至破烂衣物等,既无经济价值,又造成了不良影响。还有的地方和单位把嫌疑人家中的马、牛、羊、猪、鸡等牲畜捉来,赶到市场上拍卖还赃款,等等。
上述这些现象,同样引起了毛泽东的注意,他在批示转发了上海市委在"三反"中严格执行纪律的经验后,很快又批转了武陟县的经验。武陟县在"三反"运动进入追退赃物阶段后,及时发布了《关于追退赃物的几项政策规定》,要求各单位在追赃退赃时,一定要注意掌握以下几条原则:"现存赃款、赃物,立即交出;不便于立即交出者(如投资尚未结账等),可先交证件;原物已消耗者可登记,开清单,确实挥霍掉者,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听候领导处理。追赃中不准损伤他人(如亲属)财产,更不准封门,停业,不准逼供等。"毛泽东在武陟县的报告上写下批语:"此件很好,请各级党委一律照办。"
5月4日,中南局向中央报告,许昌专区向农民干部出身的贪污分子实行追赃时,直接派人到农村强迫家属拆房卖地偿还赃款,影响极坏,有损无益。为防止再发生这类错误事情,中南局对追赃做了三项规定:(1)要先定案后追赃,绝不能盲目要钱而不问案情之真假大小。赃款可以证明贪污,但有钱不一定就是赃证。(2)不准直接派人到贪污分子家庭特别是劳动人民家属那里去逼赃。案情确实者,令本人自取;在远地者,通知当地政府协助调查,并说服自送;家属坚决不承认者,即应重新审查案情,不再追赃,待取得确切证据后,诉之于当地法院,实行法律判处。家属成分系工农,承认得赃但无力偿还者,可以减免,不许拆房子、拉耕牛、拿农具。(3)贪污分子供称赃款存投于商店而又无证件、"五反"中商人又坚不承认者,同样应采取慎重怀疑态度,不应草率肯定,硬追硬逼,引起不良后果。这样做的结果,"老虎"数字要大降一批,对此不必害怕。该降的让它降下来,这就是实事求是。死守原数,一个不准降低,坚持"逼、供、信"错误,对党危害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