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是违纪还是违法(4)

监督札记 作者:唐成


洪凯歌说:“被告人搬家是在大庭广众之下进行,其私用公物是镇机关干部帮他搬上汽车,他没有当场制止,或许是不知道。这种行为不构成贪污,只能算违纪。何谓贪污罪?贪污罪的特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欺骗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是利用自己的合法地位,或者合法经营公共财物的权利。所谓侵吞、霸占、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就是采取监守自盗、伪造、涂改、多报、虚报、瞒报等欺骗手段,非法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没有利用这种职务上的便利,没有采取欺骗的手段非法侵吞公共财物。他除了虚假骗取公款300元之外,其他物品都是镇政府无偿给他使用的,虽然他把那些公物带走了,但不是采取非法的欺骗手段,况且那些公物永远是公物,始终没有改变公物的性质,镇里可以随时取走那些公物,被告人绝对不会说是自己的财产,肯定会双手奉还。”

县人民检察院经检科科长黄正华不同意洪凯歌的观点。此案由他主办,洪凯歌否定此案定性,就等于否定他的工作。虽然没有错案追究制,但是办了错案对他今后的“进步”多少有点影响,于是接过话茬问洪凯歌:“你说被告人没有利用合法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之便,也没有采用非法手段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我不敢苟同。被告人是路桥镇一镇之长,主管全镇行政大权,镇里重大决策都由他决定,他不仅决定将公物留给自己使用,还能决定给镇里其他领导和干部使用,这怎么能说被告人没有利用合法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呢?何况那些公物的的确确已经从镇里搬到他现在的家中,这又怎么能说没有非法侵吞公物呢?”

他说得面红耳赤,大有不分胜负决不罢休之意。

洪凯歌请他注意一个问题,公物私用只有比较富裕的乡镇才会有,路桥镇是全市经济实力十强乡镇,沙发、茶几、自行车、煤气坛是镇里作为福利发给每位干部职工使用,而不是他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有财产。

“但是他把它带走。”黄正华不甘示弱。

“不错,有个关键问题请注意。”洪凯歌举起卷宗,“吴日光虽然是镇里行政主要领导,但并非镇里所有重大决策由他主持决定。他搬家时镇机关干部在大庭广众之下把那些私用公物从他家中帮忙搬上汽车拉走,也就是说他没有采取欺骗手段把公物带走,镇政府随时可以把那些公物从他家中取回,这又怎么能算非法侵吞?从表面上看,镇里有两个一把手,一个是党委一把手,一个是政府一把手,两人都说了算。实际上,只有一个说了算,那就是党委书记说了算。有的政府一把手也想说了算,结果与党委一把手弄僵关系。一般情况下,上级只支持党委一把手,政府一把手说穿了还是副职,即党委副书记。副职不听正职的话就是不能摆正位置的表现,就是拆台,板子打下来都是副职,吃亏的都是副职,被挤走的也是副职。这还不够,有的还要落井下石……本案被告人就属于这一类。

黄正华仍然坚持自己的意见。

谁也说服不了谁,双方观点处在胶着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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