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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IT巨擘的爆发与挑战(8)

IBM:蓝色基因 百年智慧 作者:张烈生


成功的代价——反垄断诉讼

然而,伴随着从小沃森到欧佩尔四任CEO的辉煌的,除了大型机和IBM PC的热销之外,还有一件对于IBM影响深远的事情,那就是美国政府对IBM反垄断竞争的诉讼。

IBM历史上曾经遭到多次反垄断诉讼,比如1932年美国司法部针对IBM和雷明顿·兰德公司之间的交叉专利许可和IBM强迫制表机客户只能购买自己公司生产的穿孔卡片的诉讼,最后美国高等法院的判决支持司法部,取消了IBM对客户购买穿孔卡片的限制。1952年的那一次则是针对IBM只租不卖制表机的商业模式,四年之后的判决中美国司法部再次胜利,IBM的制表机变得既可租也可买,这之后衍生出一个专门出租二手IBM设备的市场。

但IBM遭遇的最著名的一次反垄断诉讼,则是1969年的这一次。S/360的巨大成功为IBM带来在大型机领域的绝对性的优势,引起了美国政府的注意和竞争对手的投诉。1968年,IBM的竞争对手CDC以垄断为由对IBM提起法律诉讼,起诉IBM向客户提前销售尚未达到研制完成阶段的“不存在的产品”,目的在于阻止客户订购CDC产品。1969年1月,美国司法部也对IBM提起了反垄断诉讼,指责它垄断市场、阻止竞争等。之后的几年里,大大小小的竞争对手共对IBM发起22起反垄断诉讼,要求IBM赔偿损失,甚至要求分拆IBM。

对于这些诉讼,IBM聘请了大批律师进行应诉,最多同时雇用了200名律师。在这些官司中,与控制数据公司(CDC)的官司以庭外和解告终,与电报公司(Telex Corporation)一案IBM一审败诉、终审胜诉;其余的全部胜诉。其中与司法部一案持续了13年,历经五届美国政府、四任IBM CEO,传唤了近千名证人,直到1982年里根担任美国总统,时任反托拉斯局领导人威廉·巴斯特(William Baxter)重新审查了案件后,以“没有价值”为由撤销了这一诉讼。巴斯特认为,IBM是以合法手段赢得市场份额的,反垄断法不应该因为一个公司的成功而针对这家公司。这个结局与同一时间的另外一起反垄断诉讼正好相反,在那个案件里,AT&T被分拆成几家较小的公司。

这些诉讼的胜诉并不意味着IBM在这个长达13年的过程中是受益者,IBM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损失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创新精力。为了与CDC和解,IBM不得不将1958年设立的专门从事数据服务业务的服务局(Service Bureau)公司以160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CDC,而服务局公司的市场估值接近6000万美元。同时IBM要向CDC支付1500万美元律师和诉讼费用;还要在五年内向服务局公司购买服务,并且自己六年内不得从事数据服务业务。

在司法部的相关指控中,有一项内容是指责IBM通过捆绑销售硬件、软件和服务,阻碍了服务领域和外围设备领域竞争对手的发展。为此,IBM于1969年宣布将软件和服务从硬件销售中“松绑”,把软件与服务单独收费,非IBM设备客户也可以购买IBM的软件和服务。在与司法部达成的协议中,IBM同意政府监督自己的行为,在开发竞争性新产品的时候,要把计划书和备忘录交给司法部进行审批。这对于IBM的产品和经营都形成了非常大的牵制,也影响了之后若干年IBM的技术创新和行业领导地位。而另一方面,这些对IBM的牵制也进一步催生了一些新兴细分行业,如软件和服务行业的出现,也为苹果这样的新兴公司的诞生和成长创造了土壤。和今天互联网相关行业的出现一样,当年的IBM正处于行业交替的时代,法规环境并不完善。但不同的是IBM十分重视法律和诚信,在事件发生后变得谨慎。这种谨慎或许会被一些“大胆”的企业新贵所不屑,却是IBM能够绵延百年的根本基础。

如果反垄断诉讼是反映一个企业的行业领导地位的一个风向标,则在数十年间遭遇如此之多的反垄断诉讼的IBM无疑是横跨制表机以及信息处理行业的绝对领头羊。但也许作为行业领头羊的代价就是要小心处理市场竞争问题,免得落入反垄断的竞争陷阱。强大如IBM一样的企业也不免在诉讼过程中产生巨大耗损,同时也把企业的注意力有所分散。这也和IBM后来遭遇的下滑挑战有着一定程度的挂钩影响。在技术创新多变的时代,一个技术的出现有可能带来一家企业在一段时间内的绝对优势(微软也同样受到这方面困扰,不知道苹果会否成为下一个对象),因此有效地避免被反垄断诉讼拖垮也是基业长青的一个元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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