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案子诉至中院后,作为上诉人无权撤销上诉。更重要的是,这桩匪夷所思的民事纠纷自始至终滑行在一条远离法律范畴的轨道上。事情发展到后来,更多力量被卷入了旋涡。一场地方性的政治整肃风暴一触即发。
榆林必须要赶在二审开始前拿出一套周详的处置方案来。2010年5月23日,榆林市委召开会议用半天时间专题研究张继峰入股煤矿一事。第二天他们向社会公开了会议结果。干部们达成共识的处理意见从点到面、层层推进:一、市检察院立即着手调查张继峰入股煤矿的180万资金来源;二、市法院要加快案件审理,尽快给媒体和公众一个答复;三、市纪委要对公务员从事或参与经营性活动进行调查;四、神木县要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查处;五、启动问责程序,对该事件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入股煤矿法官张继峰案件二审判决后,”榆林市纪委监察局执法室主任姜浩年会后说,“纪检部门会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立即着手对事件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倒查。”
二审进行得干脆利索、毫无悬念。从原告成为被告的张继峰站在法庭上一言不发,垂头丧气。他深知自己无可辩解,也无可豁免。
第二天一早,关心此事的人们都从网上看到了对这名“贪婪法官”严厉的处分结果。神木县连夜召集的专项会议结合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县上专案组调查结论作出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7条第5款给予张继峰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建议神木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其副科级审判员职务,建议神木县人民法院依据《法官法》第30条第11款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8条之规定,收缴张继峰在宋家沟煤矿投资入股所获利润。这多多少少平息了那些义愤填膺的声讨者的怒火。
那些在一审中给张继峰投了“同情票”的横山县法官也被这位素不相识的同僚拖下了水。包括神木县和横山县法院院长在内的16名法官因“神木县法官张继峰入股煤矿分红案”在立案、指定管辖、一审判决中,把握政策法律不准、证据审查把关不严受到纪律处分。其中5人被处分,11人分别接受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