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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经验的政治经济解读(9)

重庆新事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重庆课题组


   1“灰色经济”与现代化经济补课

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和正式出版的《资本论》第一卷(资本的生产过程)中,对资本的本性作出了形象的概括:“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36]。20世纪“以资为本”体系的扩展,从实践上已经将马克思预言的劳资对立作出了验证。更有甚之,马克思无法想象的现实矛盾和资本的多面性,在全社会资本化的过程中,也有了十分复杂的呈现。

“灰色经济”就是其中一个复杂方面。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从国家层次(前30年)到地方层次(后30年)推进了由不同政治背景的外资投入所带动的国家工业化的历史性过程,期间因外资直接转化为国家负债而发生了多次危机。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在高额财政赤字演化为大规模失业的压力下政府采取放权让利政策。之后,各地普遍出现“灰色经济”伴随权力寻租的市场化进程。事实上,不同地方的产业资本原始积累和不同的权力、民间惯习、地方治理结构等在摩擦中不断结合,已经形成了“灰色经济”和“灰色政治(治理)”一同演进的政治经济结构。

从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资源——的资本化进程中,就可以看到“灰色经济”导致“灰色治理”的明显演进。出于应对1993年三大赤字(财政、金融、外汇)同步爆发的宏观经济波动的需求,1994年开始实施分税制改革,导致地方部分财权上收中央;出于应对1997年东亚金融风暴的需求,1998年起启动的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又使得绝大部分金融权力上收中央。

这些财政金融等宏观政策调整,已经使得地方政府完成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基本条件——资本要素不再具备。但是,各个地方大规模征占土地、“以地生财”的地方政府创新,使得土地的征收、使用及其增值收益的分配,都普遍地处于“灰色”状态。

最近10年间,地方政府应对中央宏观调控的主要措施,就是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土地获得中正式权力非正式化的使用,以及与银行作“以地套现”交易中形成的政治资本、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结合,成为普遍的做法[37],甚至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以土地政绩为目标的土地政治。

蒋省三等通过对10个省(直辖市)的调查发现,土地出让金在东部沿海一些县市预算外收入中所占的比重高达60%以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资料也显示进入21世纪之后的几年内,土地收入约占地方财政收入的60%,一些二、三线城市的这一比例更高达70%(蒋省三、刘守英等,2007)。尽管如此,土地财政仍难以满足已经对高投资带动GDP增长形成依赖的地方政府的支出需求,只能普遍以各种融资平台举债建设,形成“高负债+高投资=高增长”的发展模式。截至2009年末,在有统计数据的31个省、市、自治区中,只有黑龙江、内蒙古、新疆、西藏、山西、河南、贵州、宁夏的平台贷款债务率(平台债务合计/本省GDP)低于60%,有10个省市甚至超过了100%。一些城市的地方政府依托政府融资平台等方式过度举债已接近极限,债务率已高达150%以上,个别县市债务率已经超过400%。[38]

另外一个已经被学者全面披露的领域也是“灰色经济”的重灾区——“隐性收入”(包含“灰色收入”),主要集中在少部分高收入人群中。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在2007年主持的调查分析报告《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中这样描述:“初步推算,占城镇居民家庭10%的最高收入居民(约1 900万户,5 000万人),在200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9.7万元,相当于原有统计数据(不到2.9 万元) 的3 倍多。其他中高收入居民的收入也高于原有统计,推算城乡居民收入总额约13.5 万亿元,而不是8.3 万亿元。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统计到的隐性收入总计约4.8万亿元,相当于当年GDP的26%”。王小鲁表示:“相比2007年,现在大家对“灰色收入”问题的严重性、紧迫性共识提高了很多,对分析结果也比较认可。”2010年,在4 000多户家庭调查样本的基础上,王小鲁再次公布了2008年《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研究报告。报告估算,2008年中国居民“隐性收入”高达9.3 万亿元,其中“灰色收入”达5.4万亿元,与其对2005年的测算相比,分别扩大了近一倍。而20% 的城镇高收入家庭的“隐性收入”占全部城镇居民“隐性收入”的80%。由于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主要集中在高收入人群,这使中国收入最高的10%家庭与收入最低的10%家庭的人均收入相差65倍。

根据其报告,“灰色收入”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的漏失、普遍存在的金融腐败、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流失的土地收益以及垄断行业的收入。这些“灰色收入”的来源大量和腐败有关、和权力有关。王小鲁表示:“‘灰色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围绕权力产生的贪污、渎职、寻租等腐败行为。……经济体制改革同时也带来了经济利益对权力的侵蚀,造成腐败、钱权结合,产生既得利益集团。而我们的政府管理体制和财税体制对权力缺乏约束,存在大量漏洞,对公共资源的使用、对公务人员的行为都缺乏有效监管,最终导致国民收入分配发生严重扭曲。”[39]

应该说,由“灰色经济”所形成的“灰色地带”,在各个国家几乎都有,只不过在中国这种高速增长或转型经济中尤甚。

对于中国这个全球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不幸之中的大幸是还没出现其他国家普遍存在的大型贫民窟!如果按照人口比例,中国本来应该是世界上贫民窟人口最多的国家!

众所周知,贫民窟是直接为“灰色治理”提供黑社会暴力犯罪资源的社会滥觞,也是任何形态的所谓法治根本无法进入的领域,比如某大国为了举办世界杯足球赛而不得不去清理黑社会的时候,只能动用正规军。

一般规律是:在“灰色地带”生存的“灰色群体”,支持相应的“灰色治理”。

诚然,“灰色治理”是不可能纳入法治规范的,也不可能由正常国家的法治政府开展正常的依法治理来克服黑社会挑战。这是由于“灰色收入”数量庞大,又集中在社会的强势群体之中,与制度供给者常常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在东亚社会并不鲜见。

这些不论何种意识形态条件下都司空见惯的蔓延,就使得在很多地方,政府强力部门也大致处在顺随或勾兑之中!

因此,尽管政治家需要尊重书斋学者们依据教科书给出的充满理性的建议,但也不得不注意经验层次的看法:单纯地在经济上“改出灰色”的难度极大!单纯推进政治现代化改出“灰色治理”的可能性趋零。

于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便都深陷于“灰色陷阱”,迄今尚无自拔或他拔之先例。

有鉴于此,我们之所以愿意把重庆经验放在中国历史长河之中看待而称之为“中兴之治”,乃在于那里要借助红色经济崛起(国企地产资本)和白色经济崛起(外企产业资本),就必须清理以往的政府在改制中因无力支付过大的沉淀成本而渐次造成的“灰色经济”,并与打掉权力部门寻租、与黑社会勾兑的“灰色治理”的政治努力相伴随,这就在客观上需要政府重新发动群众,依靠社会各阶层一起来挑战庞大的“灰色收入”所滋润的“灰色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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