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音乐著作权侵权案经审理,海淀法院判决百度停止以“网页快照”形式提供涉案50首歌曲的歌词内容,并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著作权使用费5万元和承担1万余元的诉讼支出。
百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7月8日,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搜索引擎服务不应替代第三方网站直接向用户提供内容。二审法院确认百度的操作方式已实际起到了取代来源网站的作用,属于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且综合考量百度的侵权性质及情节等因素,确定本案的赔偿额并无不当,故依法驳回百度公司的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一直以来,对于互联网音乐搜索服务,无论是技术,还是法律层面都没有明确的限制或规定。百度被告MP3侵权案远非百度企业所面临的个案,音乐搜索服务是否侵权,是整个搜索引擎行业遭遇的拷问,它已经上升到整个行业的关注高度,其影响已经远远超过了以往任何一桩网络侵权案。互联网发展到今天,数字音乐版权已经成为一个不得不正视的话题。
对此,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秘书长王斌女士表示,由于我国在网络版权方面法律滞后,整个产业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数字音乐版权问题仅是冰山一角,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坐在一起积极商讨对策。
好在百度对音乐著作权纠纷的态度转变得很快,百度作为一个不断发展的大公司,要使公司能够永续经营就必须善于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改进自己的服务。
2011年3月31日,百度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达成合作,宣布将共建音乐词曲著作权合作渠道,让词曲权利人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获得著作权相关收益。
据百度副总裁兼公司新闻发言人朱光介绍,百度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协议,委托后者作为音乐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沟通所有的词曲著作权人,并帮助百度将版权费用分发到每个词曲著作权人手中。
朱光称,百度今后将采取分成模式解决版权纠纷,“对于百度MP3上所有音乐作品,无论是来自正版网站还是未获授权网站,百度都将按照用户在线播放和下载的次数,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词曲作者付费。无论音乐权利人是否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都有义务按以上模式付费。”
朱光表示,百度将重视、尊重音乐人的知识产权,不断回报著作权人、鼓励原创。未来百度将继续探索数字音乐正版化,为数字音乐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做出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