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用经济适用房的推出来平抑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应该肯定经济适用房的大量推出按现行的统计方法必然可以得出一个平均住房价格下降的结论,也应该肯定经济适用房的大量推出必然会对解决中低收入者的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产生极大的作用,还必须肯定经济适用房的大量推出会分流一部分处于购买商品房与选择过渡性住房之间的家庭的市场商品房购买力。推出经济适用房有这样多的好处,为什么不在全国终止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制度,而更有利于解决全国加速城市化建设和加速改善城市面貌的问题呢?国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制度的必要性是非常明确的,无须再讨论。这说明国家土地资源的有偿使用是国家资源使用制度的基础,是法律。而有关经济适用房的文件是低于法律的规章,是一种向市场过渡的临时措施,也是国家特别对中低收入者在现实过渡时期解决住房问题的一种优惠和保障性措施,并不是国家根本的住房法律。而且经济适用房不是商品房,其价格是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并非市场调节价。如果其特定要求的消费对象限制与市场无关,如果其价格特征、产品属性(产权)和消费对象都与商品房不同,又如何能对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的平抑产生作用和影响呢?
真正市场价格上涨的房屋主要是面对每个城市居民家庭收入金字塔塔尖1/3以上的消费群体的。如果经济适用房是严格的限制户均面积和家庭收入条件的供给,那么就根本不会影响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如果经济适用房扩大了建筑的户均面积,不限制家庭收入的水平,那么就是又给了富人们一次发财的机会,而达不到国家免收土地出让金和部分税费以保障中低收入者住房的目的。
用经济适用房的供给量作为工具要达到平抑商品房市场价格和保障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双重(也许是相互对立的)目的,恰恰是政府既想建立发达、开放、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而使国家经济高速发展,又想用全民平均主义的国家供给的“大锅饭”的福利制度解决住房问题之间的矛盾体现。其结果或者是使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放慢或无法真正建立,或者是重新走全民社会福利解决住房问题的老路(经济适用房虽然是由个人购买,但制度的福利成分仍在)。这与中国建立市场经济的目标、提高国家竞争力的目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将面对的挑战都是不相适应的。
市场要的不是一个被经济适用房平衡了统计数字的结果(这只对官员有用),而是一个真正能吸引投资和消费的经济环境。被平衡了的数字是个短期行为,而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规则才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长期问题。
政府只能做法律允许政府做的事,只应承担法律中规定的政府责任,好心并不等于能办好事。
当我们换一个角度,不是从政府的位置由上向下看,而是从投资者和消费者的角度从下向上看时,也许就会得出与政府不同的统计分析与结论。所处的位置不同、责任不同、需求不同、利益不同,必然会带来认识与判断上的差别。但不管从任何角度出发,我都不认为应对市场局部的房价变化过于敏感和急于平抑。目前中国房地产投资的增长已远远超过了需求的增长,但2001年1~7月中需求的增长(销售增长)大于竣工增长,因此短期内会有房价的上涨。随着投资增长转化为市场的有效供给增长(当土地变成房屋和房屋建设达到可销售条件时),竞争会加大,房价的升降自然会由市场中的供求关系来调节。过量地用增加经济适用房来调节市场,会增加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需求,会造成建筑材料的成本增长,会增加施工的建安成本。如果出现成本增加而房价下跌的结果,其危害性是远远大于房价的增长的。这类的教训已经有过很多很多了,股市已多次在政府的干预下大起大落了。市场是会冷静和成熟的,完全可以让市场调节价格。房地产是一个长期准备、长期生产的长周期投资,市场不可能在短期内做出反应。
因此,政府应更多地将全国土地开发(供给),商品房规划(计划的预期)、建设、竣工、销售(按套而非按平方米),现有居住、空置、成套率、户均面积等有关市场预期的基础数据进行定期发布,供投资人和消费者参考,用市场必要的信息条件来调节市场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平衡。这是长远的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政府不可能永远用经济适用房的手段来调控市场,不如现在就用市场本身的经济规律和法则来鼓励、规范、培育和保护市场,让市场来决定价格。
(200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