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付息及还本。到期直接支付到投资者资金清算账户,无须任何手续。
以2010年第一期、第二期电子式储蓄国债发行情况为例。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第一期电子式储蓄国债(国债简称:10储蓄01,国债代码:101701,以下简称第一期)和2010年第二期电子式储蓄国债(国债简称:10储蓄02,国债代码:101702,以下简称第二期),发行情况如下:
(一)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期限分别为1年和3年,年利率分别为和,发行总额均为200亿元;两期国债发行期均为2010年4月10日至4月25日(节假日正常发行),2010年4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4月10日支付利息。第一期于2011年4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第二期于2013年4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两期国债均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
(二)两期国债发行对象均为个人投资者,每一账户当期最高购买限额为500万元;两期国债以100元为起点按100元的整数倍发售、兑付和办理其他各项业务;两期国债不可以流通转让,可以提前兑付、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三)两期国债由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认试点资格的40家商业银行承购包销,各行包销额度为两期国债发行总额分别乘各行包销比例。发行期结束后,销售剩余额度由各行持有。
(四)公告日至发行截止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当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销售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五)第一期手续费为发行面值的‰,分配比例为:各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各‰。第二期手续费为发行面值的‰,分配比例为:各行‰,中央国债公司‰,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各‰。财政部于各行缴清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手续费拨付各行和中央国债公司的指定账户。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手续费纳入各自2010年部门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提前兑付:
(一)投资者如需提前变现,可到原购买银行办理提前兑付手续。办理提前兑付时,各行按兑付本金的1‰收取手续费。
(二)从2010年4月10日开始计算,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付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12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持有第二期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
(三)各行可在发行期内继续对外销售各行购回的投资者提前兑付的两期国债,发行期过后,不得对外销售。
(四)付息日和到期日前两个法定工作日起停止办理提前兑付、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付息日起恢复办理。
记账式国债的投资
记账式国债
记账式国债以电脑记账形式记录债权,通过无纸化方式发行和交易,可以记名、挂失,我国从1994年推出记账式国债这一品种。记账式国债的券面特点是国债无纸化,投资者购买时并没有得到纸券或凭证,而是在其债券账户上记上一笔。其一般特点是:记账式国债可以记名、挂失,以无券形式发行可以防止债券的遗失、被窃与伪造,安全性好;可上市转让,流通性好;期限有长有短,但更适合短期国债的发行;记账式国债通过交易所电脑网络发行,从而降低了债券的发行成本;上市后价格随行就市,有获取较大收益的可能,但同时也伴随有一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