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6.女性劳动价值的U形变化曲线(1)

一切皆有价 作者:(美)爱德华多·波特


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对简单市场交换背后的人类行为与行为互动进行了一系列研究,他因此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家庭的分析。贝克尔把家庭描述为一个小工厂,夫妻双方互为补充,都是家庭产品的专业生产者:妻子靠自己的天赋来养育孩子,用来与丈夫交换家庭产品,丈夫则专门负责从劳动市场带回腌肉。他们一起提供共同的产品和服务,并且从中获利,其中最重要的产品是孩子。贝克尔的家庭经济学理论的意义在于,它解释的不仅仅是核心家庭,还阐明了支配着男女之间盘根错节的关系的一系列规律,一直延伸到求偶市场和家庭产品。婚姻交易的经济本质解释了为什么大多数社会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妻子享有资源的权利。在达尔文的世界里,男人最理想的策略就是与越多的女人性交越好,这种权利保证女人能够得到需要的资源成功养育下一代。耶稣诞生前的2000多年,当时居住在现在的中东地区的苏美尔人的《乌尔纳姆法典》就规定了离婚的价格:男人必须付给前妻一迈纳银子,大约相当于3个奴隶的价钱,如果前妻原来是寡妇或者有过婚史,则只付给一半。汉谟拉比时期的《巴比伦法典》要求,如果男人要抛弃妻子和儿女,必须返还嫁妆并且提供足够的抚养费以保证他们能维持生计。但是,法律一方面被用来保证女人能够享受丈夫的资源,另一方面也作出明确而又严格的规定,避免丈夫抚养他人的孩子。历史上对女人通奸的严重刑罚保护了丈夫的权利,防止女人实现她们的理想生殖策略:嫁一个说得过去的丈夫并享用他的资源,偶尔给丈夫戴顶绿帽子,找基因更优秀的男人偷欢。

人类学家布罗尼斯拉夫·马林诺夫斯基写道,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特洛布里恩岛上,丈夫有权杀死与别人通奸的妻子,妻子也有权离开与别人通奸的丈夫。苏美尔法律规定,妻子自愿与别人通奸应该处死,男人诱奸别人妻子,只有在她是处女的情况下该男子才会被处死。如果妻子被控通奸,她需要跳进幼发拉底河证明自己的清白,如果被淹死了,就证明她有罪;如果没淹死,控告她的人必须赔偿她丈夫白银20锡克尔,大约相当于7盎司。

这些法律制度的残余一直延续到现在。直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家庭法》规定男人有义务供养妻子,使其与自己的生活水平相当。现在,向收入低的一方支付抚养费仍然是离婚的标准条件之一。不过婚姻交易的条件已经变了,造成转变的主要动力是大批妇女都在从事带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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