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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违法、恐怖主义与惩罚(6)

反常识经济学 作者:(美)加里·S·贝克尔


Ohwilleke在评论中指出误判死刑的概率是10%。这是不正确的。在“9·11”恐怖袭击事件中没有一个人被错误地处死,这种出错率为零。

有一个评论者问道是否真的能够威慑住真正杀过人的人?当然,在一个保留死刑处罚的地区,如果有人去做会被处决的事,那么死刑就没有产生多大的威慑力。犯罪的人,都是那些认为处罚的预期成本小于犯罪所带来的预期收益的人。惩罚这些人的目的不是想吓住他们——他们的犯罪行为已经表明他们不会害怕,而是要威慑住那些认为除处罚成本以外犯罪的其他成本小于收益而进行犯罪的人。

最后,有几种言论指出,死刑会产生次威慑效应,它会使杀人犯感到内疚,愿意接受处罚。

波斯纳

酒后驾驶的惩罚力度

在节假日里最令人不安的一个问题就是交通事故引起的死亡人数正在急剧上升,部分原因在于驾驶者在聚会和其他活动中喝酒过多。美国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大约有4万人,并且40%的死亡都是由酒后驾车引起的。这个数目超过了每年死于重大疾病的人数,比如前列腺疾病和乳腺癌。酒后驾车行为主要集中在年轻人身上,而死于重大疾病的大多数是年长者。

每酒后驾车一公里造成的死亡数目并不固定,但是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国情,死亡人数也差别很大。美国名列前茅,2004年每1万辆车大约就造成次交通死亡事故,与之相比,瑞典和挪威次数较少,德国是次,英国是1次。一些经济上较为发达的国家,其死亡率高于美国,韩国次,匈牙利次。许多因素都有助于解释这些国际差异,包括道路质量、速度限制、最小开车年龄、驾车人的年龄分布、交通拥堵情况、每一款车型的驾驶人数以及其他因素,我将这些事故的导火索归结为酒后驾驶。

相比于其他国家,美国对待酒后驾驶者的态度更加放任,对酒后驾车的行为处罚也相对较轻,即便已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然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在诸如反酒后驾车组织等的压力下,州政府和美国政府开始打击酒后驾车和年幼者开车的行为。在种种压力下,所有地区将开车的最小年龄从18岁提高到了21岁。许多地区还对酒后驾车的行为设立了更加严格的标准,降低了酒后驾车所允许的血液中酒精的浓度,从降低到。此外,道路上还增设了检查站和巡逻队,对那些受到怀疑的酒后驾车者进行酒精测试。

结果,美国从1982~1994年,因酒后驾车造成的死亡人数迅速减少。从那以后,这种态势就一直保持稳定,每年因酒后驾车造成的死亡人数大约有17 000人。当那些成年司机由于喝酒导致自己遭遇事故或者乘客遇难时,我们可以很合理地认为司机在喝酒之前有能力考虑要面临什么样的风险,比如要不要开车、开车速度多快、摄入多少酒精以及其他增大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因素。但是喝了酒的司机会造成车里其他人或行人受重伤,他们会对这些无辜的受害者造成意外伤害。这就是制定公政策以减少酒后驾车和引起其他外部性行为的主要原因。

有一种方法是征收汽油税,或许小汽车数量减少了,开车的人也相应减少了。另外一种方法是征收酒精税以减少酒精的摄入量,但是这些都是不明智的,因为这也同样处罚了那些开车但没有喝酒的人以及喝了大量的酒而不开车的人。通过仅惩罚那些被发现酒后驾车的人,或者因为喝酒造成交通事故的人,或者相比于其他人,喝酒后更有可能开车的人,如青少年,这样就可以使那些未对其他人的生命和财产产生威胁的酒鬼或司机免受更多的处罚,并将处罚集中在那些有可能或者已经将外部成本强加在别人身上的人。与此同时,这也可能极大地降低酒后驾车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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