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同事凯文·墨菲已经作了一项统计——2000年美国由于司机酒后驾车造成其他车辆的司机、乘客及无辜的行人遭遇车祸的全部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对死者生命价值的估计、受伤者的医疗费用以及失去的财产价值。在2000年因酒后驾车所产生的全部外部成本总计大约达到150亿美元,大部分成本都是当年因司机酒后驾车而死亡的无辜受害者的生命价值。
那一年,大约有140万名司机因酒后驾车被逮捕。根据前面得出的计算结果,这说明在所有因酒后驾车被逮捕的人中,每个人强加在别人身上的外部成本达1万美元。这个数额很大,同时也为那些被逮捕的酒后驾车司机所应受的处罚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巨额罚款,吊销驾驶执照,造成严重事故的还要坐牢。如此严厉的处罚应与造成的伤害程度相对应,这样也鼓励许多人不要酒后开车。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点,我借助一点点代数知识,假设在N个酒后驾车者中,有g%被逮捕了——假定造成事故后司机的逮捕率更高一些。对于被逮捕的人,每个人所接受的处罚是d,代表墨菲说的1万美元,D是酒后驾车造成的事故所带来的全部损失,那d=D/gN。那么,对于那些被逮捕的人,全部的处罚是D=gNd,这个数目正好 与酒后驾车的司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一致。
关于酒后驾车的司机的动机,每个人所造成的损失大约为gd=gD/gN=D/N,也就是每个酒后驾车的司机实际造成的损失为PD/PN,P代表一个酒后驾车的司机造成车祸的可能性。关于这种引发事故可能性的假设并不精确,但远远优于认为所有喝酒的人都可能伤害他人的假设。还有,对于所有被捕的人,对其惩罚的轻重程度也可能不同,但要根据血液中酒精浓度、开车的鲁莽程度、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过去的犯错行为、其他与事故的严重程度有关的因素,以及个人责任的大小。
根据我的了解,在美国没有一个州会对酒后驾车被逮捕的人强行实施如此严厉的处罚。事实上,这样处理他们实在是太宽大了,并没有严肃对待这个严重的问题。像瑞典这样的国家,在惩罚那些因酒后驾车而被抓的司机时,措施非常严厉、苛刻。只要驾驶者血液中酒精浓度超标一点点,就可能导致6个月以上的坐牢,同时驾照也会被吊销。如果超标的更多,就可能蹲一年的牢狱。凭我在瑞典和挪威的经历,这种威慑措施很有效,引导那些打算喝酒的人不要开车。弗特雷(H. )写的几篇经济类文章(如《挪威和瑞典在酒后驾车上的威慑力:现有政策的经济分析》,发表在《斯堪的纳维亚犯罪研究》期刊上)都表明诸如收费、吊销驾照、刑期等惩罚措施,在解释瑞典酒后驾车的人较少及事故发生率更低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尽管劳伦斯·罗斯对某些研究结果表示怀疑,比如,他写了一篇文章《斯堪的纳维亚有关酒后与开车的法律有作用吗?》,也发表在《斯堪的纳维亚犯罪研究》期刊上。
美国对待酒后驾车行为惊人的宽松,包括对那些由于鲁莽驾驶而严重伤害或造成无辜者死亡的酒后驾车的司机的处罚方法。由于酒后驾车使人感到忧虑与不安,美国政府不得不试图减少公路上的伤亡事故,在过去的20年里对犯罪行为严重者加大惩罚力度,有超过200万人被送进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