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克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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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话题延续了我之前的话题:纽约禁止使用反式脂肪酸。我们要再一次谈论解决安全监管的问题。处罚酒后驾车者的例子似乎比禁止在食物里添加反式脂肪酸的例子更明了,因为酒后驾车产生的外部性效应更加明显,但其实这是一种假象。贝克尔对酒后驾车者实施更严厉处罚的建议应被指责为“家长式”的做法,因为这样做控制的是“产入”而不是“产生的结果”。如果每年因酒后驾驶而被捕的人数达140万人,我们可以很现实地假定酒后驾驶产生的事故只是一小部分,只有2 000个无辜的人遇害,从而得出大多数酒后驾车行为是没有多大危害的。那么为什么要抓捕和严厉处罚酒后驾车的司机呢?为什么不只处罚那些造成伤亡的驾驶者呢?事实上,我们应该对诸如鲁莽的杀人行为(如果受害者死了)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鲁莽行为进行处罚,而且要严格处罚。为什么要处罚99%没有造成伤害的酒后驾驶者呢?事实上,如果对于莽撞杀人行为的处罚是合理的,那么每年大约有17 000人死于酒后驾车,这种结果也应是可以接受的。
这实际上是一个很合理的推断。如果每年只有2 000个无辜者因酒后驾车而遇难,除了司机自己(事实上,一个喝醉酒的司机到底又会造成多少车祸事故呢?),那么酒后驾车的司机导致他人丧命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之前我对于禁止使用反式脂肪酸所运用的生命价值的评估也可以用于引导酒后驾车的成本与收益分析。通过统计被逮捕的酒后驾车的司机的人数,一个喝醉的司机造成人员伤亡的可能性肯定非常小。假定每年这种事情发生的可能性为(这很合理,因为如果有200万个醉酒司机,而被逮捕的人数已经很少了,还有许多人没有被抓住,那只有2 000人遇害),那么因酒后驾驶所产生的伤亡成本预计达到7 000美元,即×7 000 000美元。(这个结果正好对应贝克尔所计算的1万美元,我认为这有些过高,因为他忽略了没有被抓住的酒后驾车的司机。我们应注意到,如果每年只有1/3的酒后驾车的司机被逮捕,那么所预计的成本将降到3 333美元。)这就说明,每年一个喝过酒之后开车的人,他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成本至少为7 000美元,这是最优化的行为,不应该受到惩罚。
酒后驾驶引发的一个更大的问题是在事前与事后监管中作出选择的问题。当然,餐馆的卫生检查及禁用反式脂肪酸,都是事前监管的例子。这种监管能够防止危机的发生,而不是等到事情发生后再运用法律手段惩罚责任人。而打击侵权行为则是属于事后监管的例子。如果你开车不小心,但并未伤害到他人,那你并没有侵权。只有当损伤发生时,侵权法才能发挥作用。有一种理论认为侵权处罚能够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许效果并不好,又或者不会有侵权行为发生,那这样就已经很好了。
刑法的效力有两面性。造成伤害的罪犯会受到惩罚,而且惩罚通常都很严厉,但是大多数作案之前的行为,如计划与阴谋,即使没有产生危害(如放弃作案),也应该被惩罚。逮捕那些酒后超速驾驶的人,属于事前监管。支持事前监管的经济学家认为事后监管都是不恰当的。在禁用反式脂肪酸的案例中就很明显——我们不可能判断哪些心脏病患者会因此而得病,有多严重,在哪家餐厅摄入的反式脂肪酸。在鲁莽驾驶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件中,答案就更加不明确了。假设酒后驾驶是被禁止的行为,与产生事故的成本相比,酒后驾车的司机的成本更小,所以通过惩罚肇事司机,我们想阻止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假设生命的价值是700万美元,10%的驾车者没有被逮捕。那么最优的惩罚就是罚款778万美元(90%×700万美元)。几乎没有人支付得起,那么利用非金钱的手段,如坐牢也可以起到同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