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在19世纪中叶推行自由市场制度并不是出于偶然,也不是新右派所宣传的“历史长期发展的自然结果”。它是权力的产物,是治国政略。在美国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年代,无论在日本、俄罗斯、德国还是美国,政治干预一直是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
放任主义并不是成功的工业化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在全世界大部分地区,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国家都采取了以政治制度为保障,通过稳定的经济增长,快速实现工业化的发展道路。具体到英国的案例,放任主义、自由贸易和工业化碰巧走到了一起,成为独一无二的发展模式。
事实上,即使在19世纪的英国,政府在最广泛程度上的干预一直是放任主义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19世纪英国自由市场建立的一个前提就是通过政府权力将公共土地转变为私有财产,这一进程从内战时期的圈地运动一直持续到维多利亚时代早期。以明确英国农业市场经济所有权之名发起的这次分配运动使英国农业经济脱离了棉农、自耕农时代,一批大土地所有者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出现了。空想家们,比如哈耶克,建立了市场经济大理论,认为市场经济在社会缓慢的演进中产生,政府在其中未发挥任何作用,任何一个案例都不支持他们虚妄的结论,上述个案就被他们曲解了。
正如巴林顿·摩尔(Barrington Moore)在总结圈地运动历史时指出的:“议会最终控制了圈地运动的进程。名义上土地所有者依据议会决议案参与圈地运动是公开和民主的,实际上大资产所有者从头至尾控制着事件的进程。”他评论道:“这些变化最快速而彻底的发生需要多长时间是不可能搞清楚的。看上去很有可能在拿破仑战争时期,圈地运动开到最强的马力运转,至1832年后结束。在这一时期,圈地运动让英国乡村变得面目全非。”
巴林顿·摩尔认为圈地运动将英国从农业社会带入到市场经济时代,这多少有些夸张,因为在圈地运动进行的几个世纪前市场经济就出现了,但圈地运动的确推动了19世纪大土地资产所有制下农业资本主义的出现。维多利亚时代中期的自由市场机制是政府强制力的产物,经过了几代人的实验,其间议会先确立后又废除了私有财产权。
设计了自由市场制度的英国政府不同于其他许多引进这一制度的政府,因为它处于前民主时期,只有少数人享有选举权,大多数人都被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假如当时英国具有可行的民主体制,那自由市场制度是否会出现就很难说了。历史证明随着大量人口参与政治选举,自由市场制度就开始慢慢萎缩了。正如具有更敏锐洞察力的新右派思想家发现的那样,不受约束的市场与民主政府是不相融的。
20世纪末自由市场的实验尝试通过民主制度将对经济生活范围和内容的严格控制合法化。维多利亚时代中期实现自由市场之前,民主阶段的先决条件已向我们充分说明了这一政治合法化实验的灰暗前景。
在创建自由市场机制的措施中,没有比废除《谷物法》(Corn Law)更重要的了,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农业自由贸易机制。1815年出台的《谷物法》遵循17世纪就已有多种表现形式的保护主义立法原则,却于1846年戏剧性地被废除,为引进自由贸易制度铺路。
《谷物法》的废除标志着大地主阶级的失败和放任主义思潮的胜利。在此之前关于市场经济必须置于政治监督与控制下以保证社会凝聚力的主张早已是政治常识,在保守党执政时期也是如此,而自由贸易只不过是极端化的理论。但在此之后英国的风向逆转,自由贸易摇身一变成为所有政党的所有派别的共识,而贸易保护主义则沦落为异端邪说,这一状态一直延续到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爆发。
在创建自由市场机制中,同样重要的还有《济贫法》(Poor Law)改革。1834年的“济贫法修正案”是立法工作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事件,它确立的最低生活补助比市场确定的最低工资还要低;它对接受救助的人群规定了严苛的、有辱尊严的标准;它使家庭在社会关系中地位衰落;它还建立起放任主义机制,鼓励个人只对自己的福利负责,而不是与其所在社团共同承担责任。
埃里克·霍布斯鲍姆(Eric Hobsbawm)分析了19世纪30年代福利制度改革的背景、特点和影响,他写道:
被扭曲的传统观点依然存在于农村社会各阶层及工人阶级内部,该观点认为人们应当自力更生,但如果不能维持生活,则所在社团有提供帮助的义务。这一观点对于中产阶层自由经济学家来说就是:人们应当接受市场给予的工作,无论工作地点和薪酬如何,并且理智的人应当通过个人或集体自愿缴纳资金的方式应对未知的风险和疾病,并为养老作准备。至贫之人当然不能被社会遗弃而饿死,但他们只能接受维持生活的最低救助,且低于市场提供的最恶劣条件下的最低工资标准。《济贫法》与其说是帮助不幸的人,不如说是在指责那些承认自己在社会中失败的人……再也没有什么能比1834年《济贫法》改革展现出的形象更为不人道了,该法案中所有的救助行为都只能适用于比户外工作的最低工资领取者还要低收入的人群,将有资格的申请救助者限定于在监狱般的工厂工作且被迫分离的丈夫、妻子和孩子,以惩罚这些因为穷困而被惩罚的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