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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的真相(2)

税的真相 作者:黄凯平


另一方面,在现实中,税的表现形式很复杂,往往给人一种错觉,认为社会中并非每个人都在纳税,有些人在免费享受政府提供的服务。事实是怎样的呢?

到目前为止,中国共有19个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契税、印花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等,其中有些由个人上缴,有些由企业上缴。在个人上缴的税种中,最常见的是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以及买卖房屋涉及的契税和印花税。在日常生活中,因为买房、买车的通常是中高收入人群,而个人所得税又有一个起征点,所以很多人觉得,收入较低的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纳税人。针对这种误解,经济学家茅于轼写过一篇《我们到底缴了多少税》的文章,其中写道:

任何一样消费,不管是在超级市场买东西,还是用电缴电费、打电话缴电话费,里面通通都有税,只不过你不知道而已。国外一般把价和税分开,居民花的钱里多少是价、多少是税,都很清楚。而在我国,有意无意地把价和税混在一起,所以大家搞不清自己缴了多少税。

茅先生的这段话,揭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在中国,商品定价实行的是含税价,价格中包括了国家征收的税金,可能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可能是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这些税都要由消费者承担一部分,所以,购买商品就是在向政府缴税。

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哪怕是乞丐,只要有购买行为,就免不了缴税。此外,人们在其他场合也可能缴税,例如,工资收入超出一定标准,要缴个人所得税;买车要缴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买卖房产要缴相关的契税、印花税,也可能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税就更多。可以说,在我们生活中的每一天、每一个角落,税收都无处不在,人人都是纳税人。

2010年,中国政府的税收总收入是77 390亿元(扣除出口退税后为70 062亿元,不包括关税2 027.45亿元,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888.34亿元和契税2 464.80亿元)。这个数额是如何构成的?它们与百姓生活有何关联?下面重点介绍几个税种。

增值税

增值税无处不在,因为它是对所有“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所以只要消费了,就要缴增值税。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的一般税率是17%或13%。税率13%的商品是明确列举的,主要包括粮食、自来水、图书、农业生产资料等5类。除这5类以外的其他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率都是17%。一般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率是3%,但是不能与进项税抵扣。

2011年2月,一篇《山东政协委员称馒头税率达17%应降税》的新闻引发网民热议。实际上,政协委员提案中所说的“馒头税”,是指对馒头生产企业征收的增值税,并非专门开征的“馒头税”。馒头增值税看似由生产企业缴纳,实际是由消费者埋单。如消费者购买标价为1.17元的馒头,其中就有0.17元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间接税,间接税的一个特点就是隐蔽性,因为它不直接向个人征收,大多数人感觉不到它的存在。然而当我们出门购物的时候,无论是买车、买衣服、买米还是买书,付款的同时都在缴增值税;当我们在家开火做饭、看电视、洗澡时,除了要缴煤气费、电费、水费之外,还要缴增值税。就这样“不知不觉”间,2010年,中国政府共征收了21 091.95亿元国内增值税,占税收总收入的29%。《三联生活周刊》2007年2月12日第7期的一篇文章中举了两个很有意思的例子:

2001年,重新开张的北京王府井书店有一个颇有历史意义的举动,购物小票上分列了价款金额与税款金额。标价100元的图书,小票上清楚标示其中价款金额为87元,税款金额为13元。它实际提醒你,在你付书款时实际已缴纳了13%的税(电子、音像制品的税率为17%),也就是说,你在买书时已是“纳税人”了。

无独有偶,南京的一家超市也在给顾客的购物发票上将税款与商品价格分列,即标出商品单价、销售金额、税率和所付税金,使消费者对自己所购商品的真实价格、所缴税款信息一目了然,明白自己在购物时已缴了税。但是这一做法遇到了麻烦,不少消费者质疑超市,为什么买了商品还要纳税;有人说超市将本该由企业缴的税转嫁到消费者头上,要超市说清楚,最后超市不得不取消了这一做法。

2007年,记者再次来到王府井书店购书,购书小票上已经没有了税款栏目,只有“折扣”字眼。据说王府井书店也被顾客询问得不胜烦扰,最终放弃了对顾客进行纳税人教育的机会。连读书人都不能理解自己在消费活动中实际对政府的税收作出了贡献,更不能指望在超市买菜的消费者有清楚的了解了。

消费税

消费税从1994年开始征收,目的是抑制某些特殊商品的消费,最初选择了烟、酒、小汽车等11类应税产品。2006年4月1日,国家首次对消费税进行调整,税目由11个增至14个,2009年5月1日,又大幅提高了烟产品的消费税。

凡是列入消费税税目的商品,既要征收增值税,又要征收消费税。比如在商场购买一套价值500元的化妆品,其中就包含72.65元的增值税和128.21元的消费税;买一条烟需要100元,其中包含增值税14.5元和消费税48.46元(实际上烟价中含税比例非常高,这里只是列出增值税和消费税)。

2010年,政府共征收消费税6 017.54亿元,同比增长27.5%,占税收总收入的8.3%。

增值税和消费税都是针对国内产品而言的,实际上只要在国内市场上流通的商品,都会被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从国外进口的商品也不例外。不过,进口商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是由海关代征的。2010年,海关代征进口税10 487.46亿元,同比增长35.7%。这部分由海关代征的税最终也是由消费者“消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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