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单位不一定是个人,对于已婚人士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家庭为单位,在确定税率时会充分考虑家庭负担。收入相同的两个家庭,缴税金额也会因家庭人口不同、健康状况不同等因素而不一样,这是尊重纳税人的基本生活维持权,显得更加公平合理。目前中国只根据个人收入而不考虑家庭情况,一律依照同一税率征税,这明显存在一定的缺陷。
程序抵抗权
程序抵抗权是指当征税机构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时,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或合作的权利。美国国内收入局公布的“纳税人十项重要权利”中就包括“程序抵抗权”,即纳税人有权抵抗不合法的税收,有权拒缴超过法定税收的所欠税款。而且,如果纳税人能够举证自己行为的合理性并足够诚实,而且其欠税结果是基于税务部门不明确的通知而为,那么纳税人就有权要求免除处罚。
纳税人有程序抵抗权,这就意味着征税不是一个随意的过程,而是一项有严格程序规定的活动,不管是征税行为的过程还是征税行为的效力内容、效力时间都有严格的界定,征税行为的无效、撤销、废止、更正、追认、补正和转换都必须严格遵循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讲,纳税人在程序中不是被动操控的,而是可以制约程序主持者在操作程序时的专横和恣意妄为,体现出对权利主体的尊重。
知情权
知情权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人权和民主权利,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在税收领域,知情权意味着公民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税收的税额、税率、征收范围、征收时间和税款的用途。纳税人有权知道税收制度的变动情况,包括对税收政策制定的知情权、对税收政策内容的知情权、对税收管理的知情权和对税款支出方向、效率的知情权。
事例(真实)·美国媒体参与财政信息披露,保障公众知情权
美国建国之初,媒体并不发达,但开会时速记员会将国会议员的讲话实录整理成文,于当日发给公众。现在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用两个频道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对国会活动进行现场直播,所有内容没有编辑和间断,均以实况呈现。不仅全体会议公开举行,而且国会的各种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针对各种问题的听证会也都是公开的,国会还专门制定了如何报道听证会的详细规则。
诉讼权
为解决税收行政程序中产生的税收争议,各国均将上诉程序视为税法实施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保证纳税人公正救济的权利,各国一般规定了纳税人不同层级的上诉权利,并赋予受到征税权力不当侵害的纳税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纳税人如果质疑政府开支,就可以以纳税人的名义提出公益诉讼。
纳税人诉讼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美国也先后通过司法判例、成文法等形式承认了纳税人诉讼。“二战”后,日本学习当时美国的纳税人诉讼模式,建立了与之类似的诉讼制度。纳税人诉讼通过对公共资金支出进行司法审查,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彰显了以私权制约公权的宪政理念。纳税人诉讼将公民个人对国家事务的治理权从一种有名无实的权利转变为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权利,不失为一条通过诉讼推进法治的途径。
美国联邦纳税人的原告资格受到严格的限制,但美国各州普遍承认私人以州纳税人的身份请求禁止公共资金违法支出的诉讼提起。早年,纳税人诉讼在初期不仅要认定被审查的公共支出行为违法,还必须有损害公共财产或个人利益的事实,即纳税人受赋税增加的特别损害。因为“公共资金的违法支出意味着纳税人本可以不被课以相应部分的税金,在每一纳税人被超额课税的意义上,纳税人具有诉之利益”。随后的司法判例对当事人资格作了扩大性解释,认为“只要当事人证明蒙受了经济上之不利益或其他事实上之不利益,即已具备联邦宪法的诉讼要件,而且只要该利益能够被认为是处在宪法或法律保护或规制的利益领域之内,即可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第10条承认诉之利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在《开放纳税人诉讼,以私权制衡公权》一文中指出:“到了1965年,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承认以州属县、市、镇以及其他地方公共团体为对象的纳税人诉讼,至少有34个州明确承认以州为对象的纳税人诉讼。特别引人注目的是,纳税人诉讼不仅针对公共资金的违法支出行为,同时也针对造成金钱损失的违法行为。例如,新泽西州的市民和纳税人以违宪为由,请求法院对公立学校强迫学生读《圣经》发布禁止令。”
但纽约州和新墨西哥州却不承认纳税人的这一诉讼权,纽约州上诉法院认为,“法院无权成为那些反对政府立法或行政机构者的权利保护人”;而新墨西哥州则是以州本身享有主权,按照主权豁免法理,否定了纳税人诉讼。
事例(真实)·美国“弗罗辛厄姆诉梅隆案”与“弗拉斯特诉科恩案”
《1921年联邦孕妇法和婴儿照顾法》(Maternity and Infancy Act of 1921)规定,联邦政府对州政府予以财政补贴,以减少孕妇和胎儿受伤害。1923年,纳税人弗罗辛厄姆称这项支出侵犯了宪法第10条修正案的规定:“宪法既未委代给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分别被保留给各州或人民”;同时导致她作为公民税收的增加,因此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了她公民的财产权。于是,她向法院起诉财政部部长梅隆。
最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对此案没有诉讼资格,因为她的财产利益得失既来自税收,也来自其他地方,即使是税收也是将来发生的,是如此之遥远、波动和不确定的。
弗罗辛厄姆诉梅隆案是美国联邦纳税人诉讼的开始。最高法院称,“援引司法权的一方必须能够表明:由于该法令的实施,他已经蒙受了或者立刻要蒙受某种直接损害,而不只是与广大人民一道以某种不确定的方式受到损害。”在本案中,纳税人并不存在损害,其要求也只是针对联邦立法,最高法院实际上告诉弗罗辛厄姆,只有通过代议制民主投票制度表达自己的意见,才有望实现其诉讼要求。
在“弗罗辛厄姆诉梅隆案”45年之后的1968年,纳税人弗拉斯特与其他人一起起诉卫生、教育与福利部部长科恩,原因是《1963年联邦教育法》(Federal Education Act of 1963)赋予卫生、教育与福利部调配资金给州政府和地区,资助穷苦人士以获得受教育机会的权力。原告称联邦教育支出项目中包括有为宗教学校提供的资助,这侵犯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条款—禁止建立国教,这一条禁止联邦政府以财政支出方式资助宗教活动,一审认为原告欠缺诉讼资格,因为在本案中纳税人并不存在直接损害。原告继续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判决:纳税人有权提起诉讼,以保护联邦财政支出不被用于宪法禁止的资助宗教的活动。
“弗拉斯特诉科恩案”突破了纳税人作为原告资格的限制,法院在此案中承认了纳税人的原告资格。审理此案的首席大法官沃伦认定“弗罗辛厄姆诉梅隆案”并不构成一个宪法上的障碍,来禁止联邦纳税人起诉。只要下面两个条件满足,联邦纳税人就可以对税款的支出进行质疑:第一,纳税人诉讼当事人必须是对征税和用钱权力的行使提出质疑,而不是对以一项管理措施为依据的临时拨款提出质疑;第二,纳税人必须证明被诉法令超出了宪法施加于国会税收与支出方面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