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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权利(1)

税的真相 作者:黄凯平


纳税本质上是一种购买行为,即民众向政府购买服务,纳税人的权利和消费者的权利一样。纳税意味着纳税人让渡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也应该享有政府提供的优质服务,并获得参与管理税收事务的权利。

随着现代文明的传播与发展,纳税人的权利受到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在第三次全球性税制改革浪潮期间,各国为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纷纷重新检视过去滥用且不受限制的征税权力,健全和完善了国内的税收立法。

国际视野中的税权法则

古代社会没有“纳税人”的概念。王朝成立、发展和稳固,由国王和贵族说了算的税收也随之而来。随着人权理念的发展,西方近代税法开始与人权发生激烈的碰撞。在此进程中,古代税法中的随意性、专制性、剥削性、掠夺性等因素被逐一剔除,纳税人的权利也逐渐成为现代社会的主流话语。

现代法治国家建立在对私有产权承认和保护的基础之上,而征税是对私有财产的征收,是纳税人自愿让渡一部分财产以获取政府提供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保护纳税人权利”与“保护财产权”在逻辑上是统一的。纳税本质上是一种购买行为,即向政府购买服务,纳税人应该获得参与税收事务的权利。纳税人权利是一种身份权,是纳税人基于纳税身份而享有的权利,从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流转过程来看,纳税人权利是税收的逻辑起点和目标归宿。

纳税人权利本质上也是对政府征税权的限制,只有充分承认纳税人的权利,并通过法律程序保护纳税人的权利,让纳税人能依法抗争、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私有财产才可能不以政府的名义被任意掠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纳税人权利得到了全球性的关注和保护。

公民依法承担纳税义务是以享受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为前提的,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国内法律,包括宪法、普通法和制定法。在第三次全球性税制改革浪潮期间,各国为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纷纷重新检视过去滥用且不受限制的征税权力,健全和完善了国内立法:加拿大在1982年颁布了《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随后加拿大《所得税法令》据此进行了多次修订,以便与该宪章保持一致;美国直接修改《国内收入法典》,先后于1988年、1996年、1998年颁布了三部《纳税人权利法案》(Taxpayer Bill of Rights),不仅明确规定了美国纳税人应享有的实体权利,还向全社会公布了纳税人依法可以享有的程序方面的援助和救济的权利,主要包括:(1)自然权利:包括信息权、隐私权和诚实推定权等;(2)抗辩权:包括权益保障权和数量保障权等;(3)其他权利:如享受专业和礼貌服务的权利。与纳税人权利保护相关的隐私权法、信息法也是各国完善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澳大利亚的《隐私权法案》,德国的《数据保护法案》、瑞典的《数据法案》、英国的《数据保护法案》等均是在20世纪80年代前后颁布实施的。

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另一依据是纳税人、税收维权组织发布的宣言性文件,较为典型的是《纳税人权利宪章》和《纳税人权利宣言》,尽管这些宣言、宪章大多不具有法律效力(美国、意大利等少数国家的除外),但其中对纳税人权利的承诺确实为征税机关自身所遵循,这为纳税人提供了法定权利之外的更多保护。

各国纳税人普遍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

征税同意权

征税同意权是指税种开征、税收范围、税率高低、征收方式、免税条件、取消税收等一切与征税有关的法律必须征得纳税人的同意。纳税同意权属于该国纳税人,具体行使同意权的是由该国纳税人选出各自利益的代表组成的议会,“无代表权不纳税”就是基于纳税人的征税同意权。决定税收是否开征、如何征收的是议会独享的权力,政府部门无权决定。税收法案的草案应毫无保留地向纳税人公布,纳税人代表在议会上就各自利益团体充分辩论税收政策,进行博弈,为了使议会通过对自己有利的税收法案,任何一个普通纳税人都可以通过向议员游说、游行、示威、抗议、演讲、撰文等多种方式来影响税收法案,参与税收政策的制定。

曾有一位政治学家这样描述1990年的美国国会预算会议:鲜有政治斗争如此激怒美国公众,会议一直持续到午夜,伴着指名道姓的辱骂,党派纷争充斥整个会场。在为新税提案激烈辩论的同时,会场外挤满了院外活动分子,老人们忧心于医疗费用是否会上涨,而更多公民则害怕特殊利益集团操纵了议程,从而施惠于特别的选区……布什总统正就政府支出权限同民主党的国会领导人进行激烈的讨价还价,如果双方谈不拢,整个政府就要关门。

在成熟的民主国家,不同利益集团都有各自的代表,一般由专家、政客、媒体、非政府组织等组成,他们在政策制定阶段以集结力量的方式抒发民意,通过种种渠道传达利益诉求,影响法案的起草、审议和表决,并最终使通过的预算法案反映各利益集团的意愿。

用税决定权

用税决定权是指税收的使用必须符合纳税人的意愿,任何开支都必须依据纳税人的意愿进行。同样,用税决定权属于该国纳税人,由他们选出各自利益的代表组成的议会制定法律,对政府开支的各种情况进行规定,并审核和批准政府的税收使用方案;没有法律依据和议会批准,政府不能随意支出税款。

事例(真实)·美国国会否决布什政府

7 000亿美元救市方案

2008年下半年,美国集中爆发了一连串重大金融事件,先是房利美和房地美两大住房抵押贷款融资机构由美国财政部托管,接着美国第三大证券公司美林证券被美国银行收购,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公司宣布破产,美国第一大保险公司美国国际集团(AIG)也在破产的边缘徘徊……美国遭遇了70年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很多人将这次危机与1929~1933年间的世界“大萧条”相提并论。布什政府迅速启动7 000亿美元金融救市方案,请求国会通过,并要求给予自己无限的自由处置权,用于购买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然而,这一方案遭到了参、众两院的强烈反对。接着,美国政府被迫在救市方案上增加了一些附加条件,诸如7 000亿美元最初只能使用2 500亿~3 500亿美元,其余资金是否批准使用要视救市效果而定;成立一个两党委员会来监督不良资产的购买与销售;限制受援救公司高管的薪酬;部分资金用于帮助个人购房者修改抵押贷款合同等。

然而,美国国会众议院9月29日以228票对205票的投票结果,否决了布什政府提出的这一救市方案。

布什政府7 000亿美元的救市方案在经过激烈辩论之后,遭到了众议院否决。尽管经济危机就在眼前,但如何使用纳税人的钱去应对这场危机却不是政府单方面可以决定的,这自然让布什垂头丧气,但却使民众放心。只有民众充分参与,才能最终形成一个兼顾各方利益的公平的分配方案。

税收是纳税人有偿让渡给政府的,绝不是供政府随意花的钱。政府收税就意味必须提供免费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保障国民享受公共设施和利益,以实现个人或团体的生存与发展。因此,除了在征税时必须获得纳税人的同意外,税收使用的方案也必须获得其同意,以保证政府的开支方案是用于保障纳税人的权利、符合纳税人的愿意的。征税方面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不是一个终结,哪怕在征税时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做到完美,可是税收的使用随意而混乱,严重违背公共利益,甚至侵犯纳税人权利,那纳税人的权利也就得不到保障了。税收流向会对当前的利益格局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当流向经济领域的税款较多时,教育、医疗、公共交通等领域的资金就会减少,社会保障方面就可能出现资金不足。税款的使用方案与民众的福祉息息相关,只有由纳税人来决定税款的用途,才能保障纳税人的权利。

基本生活维持权

人权是国家合法性的来源,尊重和保护人权是国家存在的出发点与归宿。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保护公民的生命权、维护公民的美好生活是国家的基本义务与职能。国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以筹集社会福利资金的名义,无限扩大征税空间,乃至剥夺纳税人的生命财产。

生命权延伸到税法领域,对征税主体—国家产生了一项不可抗拒的规定性要求:任何税的征收都不得侵犯纳税人的生存权。不能对纳税人的最低生活费征税,对于维持个人生存的基本财产应该减税或免税,如一定的住宅和住宅用地、农业用地和农用工具、中小企业者一定的经营场所用地等。

事例(真实)·西方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尊重基本生活维持权

在日本,两个人年收入相同,但抚养的子女人数不同、需要赡养的老人数量不同,那么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就大有不同。2005年调整税率后,有两个孩子的家庭,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25万日元;只有一个孩子的家庭,起征点为220万日元。

美国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不仅考虑个人收入,而且十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儿童的人数。相同收入的两对夫妇,子女人数不同,所需缴纳的税款也相差很大。

德国政府对不同家庭采取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根据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加以区分,如单身、已婚无孩子、已婚有孩子等。

法国的个人所得税是按家庭来征收的,根据经济状况和子女多少不同,各个家庭所缴纳的所得税均不同。法国法律规定,一个成年人的家庭参数为1,一个孩子的家庭参数为0.5,一对夫妇加一个孩子的家庭参数为2.5,在计算纳税人所需缴纳的税金时,首先将家庭全部收入除以家庭参数,然后再确定征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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