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共领域理论的跨文化应用问题,哈贝马斯本人是很谨慎的。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初版序言中谈到,不能把公共领域这一概念与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市民社会的独特历史发展隔离开来,并作为一种理想类型,随意应用到具有相似形态的历史语境中去。尽管如此,这些年来,国际学术界依然用公共领域理论来分析和解释众多非欧洲的历史,包括当代东欧的变迁以及中国的现代史研究。这表明,公共领域如同市民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理性、工业化等等概念一样,已经从一个特殊的经验分析,演化为一个拥有广泛解释力的理想类型,它从欧洲的历史中被抽象出来,成为一个与现代性问题相关联的普适性的解释架构。为什么如此?这乃是因为韦伯所开创的理想类型,是一种知性的分析方式,虽然它也是从特殊的经验事实提炼而来,但由于其高度的抽象性,可以超越文化和历史语境,有效地说明跨语境的历史中某些共同的、普遍性的要素和特质。以公共领域为例,其经验基础虽然仅仅局限于欧洲18世纪的历史,但由于它涉及上面所说的现代政治合法性这一跨文化的普遍性问题,因而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普遍有效的分析概念。公共领域最关键的含义,是独立于政治建构之外的公共交往和公众舆论,它们对于政治权力是具有批判性的,同时又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只要在整个社会建制之中出现了这样的结构,不管其具有什么样的文化和历史背景,我们都可以判断,它是一种公共领域。不过,作为一种高度抽象的理想类型,公共领域的理论可以“跨文化”,无法“超文化”,当我们对它进行规范论证的时候,可以将具体的经验事实暂时用括号括起来。然而一旦具体应用于某个地域,比如中国的时候,概念的有效性必须得到经验事实的支持,并且通过跨文化的历史比较,看看同一个公共领域的事实,在不同的历史语境中,是如何呈现出不同的特殊性面貌的。
现在我们就从中国历史的自身脉络,来研究一下中国公共领域产生的社会和观念前提。
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论,公共领域是一个与政治合法性有关的概念,要研究公共领域,首先要从合法性建构的历史演变着手。在这方面,古代中国走的是一条与西方不同的建构途径。
在古代中国的历史上,虽然没有出现过类似上帝那样的人格神,却有着同样拥有外在超越形态的“天”(heaven),即形而上意义上的“意志之天”。这一冥冥之中的“天命”或“天意”,代表了宇宙万物、现实社会的最高意志,也提供了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源泉。历代皇帝之所以被称为“天子”,证明了他不过是代表了“天”的意志统治着臣民。既然皇帝的合法性来自于“天”,而不能来自于自身、家族或传统,那么,皇帝与“天”之间的关系,就不是自明的,其合法性需要证明。由谁来证明,如何证明呢?如同欧洲中世纪国王的合法性由教皇来证明一样,中国皇帝的合法性是需要能够知晓“天命”、解释“天意”的知识人士来证明的。至于证明的方式,儒家提供了一套关于民本主义的政治哲学,其要旨是:政治权力是否合法,以民心的向背为决定性条件,人民所支持的人,方能成为天子。在儒家政治哲学的影响之下,中国古代的政治合法性既是超越的(“天命”),又是世俗的(“民心”)。超越的“天命”需要世俗的“民心”来证明,而人民本身是沉默的,皇帝最终是否代表“天意”或“民心”,则取决于知识人士——士大夫的社会舆论。历代的中国士大夫,总是力图在皇朝的体制内外,建立自己的舆论中心,从东汉的太学到明末的东林书院,形成了中国士大夫独特的清议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