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舆论限制皇权,在中国传统政治建制中,不是没有先例,比如专门对皇帝进言的谏官,还有负责监察官僚的御史。然而,无论是谏官还是御史,都是官僚体系的一部分,受到皇权控制,本身是不独立的。而黄宗羲所设想的“学校”,是独立于皇权和官僚的公众舆论机构,其领袖与成员的产生,不是由朝廷选派产生,而是由士大夫通过自身的公议推举和更换。 “学校”是民间的,但又对权力中心拥有制度性制约,每月初皇帝必须率领文武百官到“学校”,像弟子一般坐在下面,听取“学校”的学长讲学,该学长由“当世大儒”担任,地位与宰相相等,政治若有缺失,可以当着皇帝和宰相的面,直言批评。以上有关黄宗羲的思想,均见《明夷待访录》中的“学校篇”。
过去的研究者多认为黄宗羲的“学校”类似于现代议会,但从上述介绍来看,毋宁说更接近现代的公共领域。“学校”没有现代议会的选举、罢免官员的参政权力,却有公共领域的讨论国事、提供政治合法性的议政功能。可以说,黄宗羲的确是在中国历史上提出公共领域思想的第一人。他对清末维新派建立公共领域的影响也是直接和巨大的。青年梁启超在读到上述惊世骇语之后,感到极大的刺激,他说,我后来的政治运动,受到黄宗羲思想的影响最早而最深现代中国的公共领域,不仅是西方移植过来的舶来品,而且有着本土的历史资源,而从孟子的民本主义到黄宗羲“学校”传统,都对现代中国形成与欧洲不一样的公共领域观念和形态,产生了独特的影响。
那么,中国究竟有没有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呢?这十年来,关于这一问题,国内外中国研究学界,产生了尖锐的分歧和争论。在美国,以罗威廉和兰钦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通过对武汉和浙江地区晚清社会和城市的研究,认为现代中国存在着一种非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即不具有批判性、仅仅涉及地方公共事务管理的地方士绅公共领域。而另一批美国学者魏斐德、黄宗智等对此表示置疑,黄宗智提出了一个“第三领域”的概念,以此区别哈贝马斯具有很强欧洲历史色彩的公共领域概念。
有关公共领域的争论以及哈贝马斯的理论是否可以作跨文化的应用,这些争论所涉及的,是一个更为后设的问题,即中国与欧洲在历史上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和公私观念的不同理解。国家与社会、公与私,在欧洲的历史之中,是一个自明性的概念,国家与公相联系,社会与私相关联,二者之间从古罗马时代起在法律观念上,就有着明确的界限。到中世纪中期,随着自治城市的产生,出现了相对独立于国家权力的市民社会和资产阶级,并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上出现了麦克弗森所分析过的“占有性的个人主义”。所谓的“占有性的个人主义”,正是资产阶级市民社会的意识基础。而在市民社会的历史前提下,产生了国家权力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公共领域:资产阶级个人通过在沙龙、咖啡馆和公共媒体的舆论,以公众的身份参与对国家公共事务的批判性讨论,从而决定了政治权力的合法性。
然而,在中国的历史中,国家与社会、公与私的概念并不是自明的,其界限也十分模糊。一般而言,以普世王权为核心的帝国政治系统,属于国家的范围,而地方宗法家族所组成的民间社会,属于社会的空间。不过,这二者之间并不构成欧洲那样清晰的二元空间。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古代中国的知识分子——儒家士大夫扮演了将国家与社会整合为一的中介功能。儒家士绅通过科举制度进入中央帝国的王权—官僚管理体系,在朝代表国家,在野又代表民间,士绅的身份是双重的,但其集体信念又以儒家学说为自己的公共认同,通过士大夫集团的中介,传统中国的国家与社会不是像欧洲那样互相抗衡,而是有一种积极的互动,特别是在地方事务上,常常是相互渗透、相互交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