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很多基本概念一样,权力的定义也充满争议。没有哪种定义能得到所有人的认同,人们对其定义的选择反映了他们的关注与价值观。有些人将权力定义为引起或阻挡变化的能力。还有些人认为权力是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的能力。这一广义定义同时包含了对自然的权力与对人的权力。为了从行动与政策的角度来理解权力,我最先寻求的是字典的帮助。按照字典定义,“权力是行动的能力,是在社会情境中影响他人以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的能力”。有些人将这种能力称为影响力,并对权力与影响力进行了区分。但这种区分令人费解,因为按照字典解释,这两个词是可以相互替换的。
很多因素影响着我们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的能力。我们生活在一个既定的社会力量网之中,有些力量是有形的,有些力量是间接的或可称为“结构性”的。我们往往根据自己的兴趣有选择地识别并关注其中一些约束和力量。例如,政治学家彼得·卡赞斯坦在其对文明的研究中指出,文明的力量与文明社会中的力量不同。文明社会中的行为体掌握着硬实力与软实力。社会力量在行为层面下运作,塑造潜在社会结构、知识体系和总体环境。尽管这些结构性社会力量是重要的,出于政策目的,我们仍然想要了解行为体或代理人能够在既定环境中采取哪些行动。文明与社会都不是永恒不变的,有效的领导者能够设法塑造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并取得不同程度的成功。正如著名德国理论家马克斯·韦伯所说,我们想要了解某一社会关系中某一行为体能够实现自身意志的可能性。
即使主要关注特定的代理人或行为体,我们也不能在不明确“做什么的权力”的情况下就说某一行为体“拥有权力”。我们必须明确“谁”参与到了权力关系中(权力的范围)以及讨论的话题“是什么”(权力的范畴)。例如,教皇对一些基督徒拥有权力,但对另外一些基督徒(如新教徒)就没有权力。即使是对天主教徒,尽管教皇可能希望影响他们所有人的伦理抉择,但在某些问题上(如节育或非教派内婚姻),一些信众还是会拒绝受其影响。因此,在说教皇拥有权力时,我们需要明确教皇与个体教徒之间的关系情境(范围和范畴)。
精神变态者可能有力量随意杀死一些陌生人,但却没有力量说服他们。一些会影响他人并能实现行为者想要的结果的行为可能是毁灭性的,并不取决于受害者怎么想。例如,波尔波特杀害了数百万柬埔寨人。有人说他对武力的使用不是权力,因为权力是一种双向关系。但权力是否是一种双向关系取决于情境与动机。如果行为者的动机是单纯的施虐或制造恐怖,那其对武力的使用就符合字典中权力的定义,即“影响他人以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的能力”。然而,大多数权力关系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受害者的想法。如果独裁者想要通过杀戮来惩罚持异见者,认为这样是在使用权力,而持异见者却把死亡看做为自己的事业而献身,那么独裁者就想错了。但如果独裁者仅仅想要让持异见者在肉体上被毁灭,持异见者的想法就无关紧要了。
行为常常会在无意中产生重大影响,但从政策角度来看,我们关心的是行为者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的能力。如果一名北约士兵在阿富汗用流弹杀死了一名儿童,那他的力量是摧毁的力量而不是实现自己想要的结果的力量。一次杀死了一名反叛分子和很多平民的空袭可以显示摧毁的力量,但却可能对平叛政策的实施产生消极影响。拥有较大经济规模的国家可能在无意中就会给小国带来意外的伤害(或财富)。同样,如果影响是在无意间造成的,那么它所体现的权力是伤害(或帮助)的权力,而不是实现行为者想要的结果的权力。加拿大人常常抱怨,与美国为邻就像睡在大象身边。在他们看来,意图并不重要,只要大象一翻身,他们就会受到伤害。但从政策角度来看,要得到想要的结果,意图是重要的。政策导向的权力取决于特定的情境:谁得到了什么,如何得到的,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得到的。